1.各地要研究完善鄉村教師職稱(職務)評聘條件程序辦法,加大對鄉村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的傾斜支持力度,保證指標分配鄉村教師所占比例不低于人數比例。
2.改革鄉村教師職稱(職務)評聘制度,實行評聘合一,將分設的中學和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統一為初、中、高級。鄉村教師在評定職稱(職務)時,達到初級、中級職稱(職務)晉升年限的,經師德考核和課堂教學能力測試合格后可直接認定相應職稱(職務)。在晉升高級職稱(職務)時,不作外語成績(外語教師除外)、發表論文的剛性要求,注重師德素養、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教育教學方法和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
3.全面落實58個集中連片特困縣和17個插花型貧困縣鄉村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省級財政繼續給予綜合獎補,使鄉村教師待遇總體上高于縣城教師。全省鄉村教師在享受甘肅省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200-600元基礎上,對58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17個插花型貧困縣鄉村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按每月不低于300元標準發放生活補助,并對獲得榮譽的教師適當提高標準。
4.切實提高鄉村學校班主任待遇,在績效工資實施總量的30%范圍內(即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標準,依據邊遠程度和工作量,實行差別化班主任津貼和寄宿制學校雙崗教師崗位補助。
5.縣市區要根據教師與任教學校距離等實際情況,給予鄉村教師一定的交通補助。
6.各市州及縣市區政府要監督用好醫療保險基金,每年組織鄉村教師進行1次體檢,在現行制度框架內,做好鄉村教師重大疾病救助工作,特事特辦。
7.鄉村教師夫妻雙方均在同一縣域內工作的,在自愿的情況下,由縣市區負責選調一方到離家就近學校工作。
8.每個鄉建一所鄉村教師活動中心,設立教師心理健康教育室,為教師身心健康提供服務。
9.所有鄉村學校實現“校校通、班班通、人人通”全覆蓋,并為鄉村教師提供必要的信息化設備。
10.為每所鄉村學校修建一所食堂,并配備餐桌椅等相應設施設備。
11.為鄉村教師修建集辦公、住宿為一體的周轉宿舍,從開始,將解決村一級小學和幼兒園教師住宿問題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建設周轉房予以解決;把鄉一級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住房納入保障性住房范圍,由縣市區政府統一解決。
12.足額保障鄉村學校取暖費,百人以下鄉村學校公用經費按照百人核定。
13.鄉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按照城市標準統一核定,其中村小學編制按照生師比和班師比相結合的方式核定,教學點編制按班師比的方式核定。
14.逐年合理消化、多渠道解決2003年以前縣級政府聘任的代課人員問題,到2020年力爭實現無代課人員的目標。
15.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鄉村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炊事員、校醫、保安等工勤人員配備問題。
6個保障“下得去”政策點
16.建立省級統籌規劃、統一選拔、嚴格標準、精準招考、優中選優的鄉村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補充機制,著力破解結構性矛盾,補足配齊音體美等緊缺學科教師。
17.爭取擴大國家農村義務教育教師特崗計劃實施范圍和規模,重點支持貧困地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補充鄉村教師,適時提高特崗教師工資性補助標準。
18.統籌省內師范院校招生計劃,精準免費培養“小學全科”、“中學一專多能”的鄉村教師。每年選拔一批家庭困難、學業優秀、有志從事鄉村教育的優秀高中畢業生到師范院校就讀,定向培養、協議服務。
19.采取自愿原則,通過協議返聘退休特級教師、高級教師到鄉村中小學和幼兒園支教講學,并給予一定經費補助。
20.城市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教師職稱(職務),應有在鄉村學;虮∪鯇W校任教2年以上(累計)的經歷,縣域內教師職稱評定,中級以上必須有鄉村任教3年以上經歷。
21.積極探索“大學區”管理體制,促進優質教師資源特別是音體美等緊缺薄弱學科教師在學校之間、鄉縣之間、城區之間、縣際之間合理流動。
4個保障“留得住”政策點
22.建立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榮譽制度,對鄉村教師予以鼓勵。省政府將對在鄉村學校從教20年以上的教師予以表彰;市縣政府要分別對在鄉村學校從教10年以上的教師給予表彰。引導和動員社會力量建立專項資金,對長期在鄉村工作的優秀教師予以物質獎勵。
23.適當擴大省政府“園丁獎”表彰數量,名額分配重點向基層一線和鄉村教師傾斜。
24.對鄉村從教20年以上教師的子女,在省內教師招考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市州及縣市區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高中升學照顧政策。
25.認真組織開展“最美鄉村教師典型”宣傳活動,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
5個保障“教得好”政策點
26.切實加強鄉村教師隊伍黨建工作,積極關心教育鄉村教師,優先發展甘于奉獻鄉村教育的優秀教師為黨員。
27.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教師管理專門機構建設,建立健全鄉村教師退出機制,嚴格實行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在廣泛聽取學生家長意見的基礎上,對考核不合格、不適應崗位需求的,通過轉崗等方式及時退出教師隊伍。
28.各市州及縣市區政府要把鄉村教師培訓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予以保障,積極構建鄉村教師、校長專業發展支持服務體系。
29.加強革命老區和藏區學前教育轉崗教師、藏區雙語教師培訓,每年安排一批城市優秀教師、校長到革命老區和民族地區中小學和幼兒園支教掛職。每年選派一批優秀大學生赴藏區開展雙語頂崗支教。
30.從起,“國培計劃”集中支持鄉村教師校長培訓;從起,“省培計劃”新增經費傾斜支持鄉村教師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