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規定》中第二十二條是這樣表述的:“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為勞部發[1995]309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五十九條)
首先,我們來搞清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含義。我國《勞動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適用于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它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企業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
那么,安徽省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呢?根據皖政辦(2010)38號,自2010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資標準:
合肥市:市區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東縣、肥西縣530元,長豐縣500元。
馬鞍山市:市區720元,當涂縣580元。
淮北市:市區680元,濉溪縣530元。
淮南市:田家庵區、大通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680元,鳳臺縣、潘集區、毛集試驗區530元。
蕪湖市:市區680元,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530元。
銅陵市:市區680元,銅陵縣530元。
蚌埠市:市區630元,五河縣、懷遠縣、固鎮縣530元。
滁州市:市區630元,天長市、明光市和全椒縣、來安縣、鳳陽縣、定遠縣530元。
巢湖市:市區630元,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廬江縣530元。
宣城市:市區630元,寧國市580元,廣德縣、涇縣、績溪縣、郎溪縣530元,旌德縣500元。
池州市:市區、九華山風景區630元,青陽縣、石臺縣、東至縣530元。
安慶市:市區630元,懷寧縣、桐城市530元,樅陽縣、潛山縣、太湖縣、宿松縣、岳西縣、望江縣500元。
黃山市:屯溪區、黃山風景區630元,徽州區、黃山區和歙縣、休寧縣、黟縣、祁門縣530元。
亳州市:市區580元,蒙城縣、渦陽縣530元,利辛縣500元。
宿州市:市區580元,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500元。
阜陽市:市區580元,界首市、太和縣530元,潁上縣、臨泉縣、阜南縣500元。
六安市:市區580元,壽縣、霍山縣、霍邱縣、金寨縣、舒城縣和葉集試驗區500元。
標準有了,是不是按照具體數額乘以80%就可以了?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只是一個下限!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逼渲胁]有明確具體數額及計算標準。
我們來看看幾個安徽省的病假工資計算標準的規定:
一、《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精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為: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機關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之和;普通工人為崗位工資和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為職務工資、津貼之和;事業單位工人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和津貼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病假期間生活待遇暫行辦法》
(一)職工病假在六個月以內、連續工齡不滿五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70%;連續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80%;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90%;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100%。
(二)職工病假超過六個月以上,從第七個月起,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60%;連續工齡滿十年以上,發給本人標準工資70%。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病假工資應如何計算?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我們得到以下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以上三種規定涵蓋了安徽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的計算標準。這三種規定中都提到了“本人工資”,與我們一開始說到的“當地最低工資”有何區別呢?
首先,我們來搞清楚什么是“工資”,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月薪酬、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二章“工資總額的組成”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通行的做法是:職工在上一年度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即為“本人工資”。
綜上所述,我們得到以下結論:
首先,用“本人工資”乘以符合條件的系數得出數值一,再用“當地最低工資”乘以80%得出數值二;數值一與數值二比較后大值即為病假工資。
需要解決的問題:“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當地最低工資”乘以80%)最低標準包括還是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蹦壳爸挥猩虾、北京等少數地區明確是不包括的,其余地區并不明確,這給具體操作帶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