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開發利用公益性崗位,幫助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根據《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接實施各級政府部署組織的社會公共管理服務、綠色生態建設等公益性項目,用于安置本市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實體。
公益性項目中的崗位稱為公益性崗位。
第三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所需經費由區縣和公益性項目經費等共同負擔,具體辦法由各區縣制定。
第四條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安置符合條件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且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
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和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城鄉就業形勢和促進就業的需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全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政策的研究制定并組織落實;負責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資金的審批撥付、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公益性崗位的征集、評估、認定和管理等。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縣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相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本地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公益性崗位的征集、評估和管理;負責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的申請、核查和監督管理;負責本地區相關資金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審批撥付資金并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設的具體工作和日常管理,按照市、區縣政策規定給予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資金支持并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管理辦法。
原則上每個街道(鄉鎮)明確一家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區縣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認定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就業形勢和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狀況分析、承接公益性項目情況和利用公益性崗位安置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的計劃、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設運行方案、日常管理制度、資金保障措施、申請認定機構的資質、運營管理和遵紀守法情況等內容。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征得區縣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同意后,提出認定意見,并指導街道(鄉鎮)做好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設運行方案的實施工作。
第八條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在認定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30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加蓋公章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備案表》(附件1);
(二)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人員設置及職責說明;
(三)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憑證復印件;
(四)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和財會管理規章制度;
(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提交相關材料進行變更備案。
第九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需要撤銷、合并、調整的,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材料和實施方案。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征得區縣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同意后,提出撤銷、合并、調整意見,填寫《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撤銷(合并,調整)備案表》(附件2)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對合并、調整后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備案。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及時跟蹤指導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撤銷、合并、調整工作,確保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得到妥善分流安置,各項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第三章 公益性崗位的征集、評估和認定
第十條 公益性項目中符合下列條件的公益性崗位可申請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用于安置符合條件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
(一)公益性項目屬于經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部署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二)公益性項目實行期限不少于1年且屬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三)適合安置城鄉就業困難人員;
(四)有明確的崗位數量分布和工作量標準;
(五)有明確的管理考核要求和實施辦法;
(六)滿足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其它要求。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公益性崗位征集機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市政府職能部門統一部署組織或出資的公益性崗位統一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申請。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區縣政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部署組織、出資或各級財政共同出資的公益性崗位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申請。
第十二條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對所受理申請分析評估后,對符合條件的提出納入意見,并明確涉及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一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評估認定。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開展公益性崗位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評估認定工作。主要針對公益性崗位的群體適應性、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崗位規模和分布的合理性、日常管理運行的可行性、資金籌集的穩定性、勞動用工和工資待遇的合法性等進行論證。對符合條件批準納入的下達文件,明確區縣公益性崗位的分配數量和安置要求。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按要求向各相關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分配公益性崗位,籌集落實相關經費。
第十四條 調整或撤銷公益性崗位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批準。
公益性崗位撤銷或數量減少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指導下,穩妥開展人員分流安置工作。
第十五條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實行信息系統管理。
第四章 安置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登記失業人員、登記農村勞動力中經一個月以上日常和重點援助,推薦就業5次以上仍未實現就業或轉移就業且無拒絕公共就業服務記錄的女滿四十周歲以上和男滿五十周歲以上人員、殘疾人員、享受“低!贝鋈藛T、“零就業家庭”人員、“純農就業家庭”人員、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等,被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招用,在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的,統稱為安置人員。
第十七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根據公益性崗位要求,組織實施招聘活動。擬錄用的安置人員應核驗、留存就業困難證明的相關復印件和公共就業服務記錄,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正式錄用。
所錄用的安置人員應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實行全日制用工管理。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可在公益性項目實行期限內,與安置人員簽訂1-3年的勞動合同,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簽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可在公益性項目實行期限內,根據本人意愿,與勞動合同到期的殘疾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失業后家庭收入將低于當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員、失業后家庭將符合“零就業家庭”認定條件的人員以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市場競爭就業特別困難的人員續簽勞動合同。
公益性項目變化、終止導致公益性崗位減少或撤銷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可調整安置人員到其它公益性崗位,并按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也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與安置人員簽定的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九條 安置人員的勞動報酬由公益性項目主管部門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根據公益性崗位特點和資金籌集情況協商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工資水平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安置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第二十條 全市統一建立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安置人員信息對崗錄入數據庫,其勞動合同和日常用工管理、工資待遇發放、社會保險繳納以及人員增減變更等實行信息化管理。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與就業失業管理信息系統、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信息系統、社會保險繳費信息系統、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審批信息系統等共享互動,實現對安置人員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繼續將安置人員列為重點幫扶對象,為其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政策咨詢、職業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促進其實現市場就業。
第五章 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為每人每月1900元。重點幫扶地區的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為每人每月3250元。補貼期限在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與安置人員簽訂或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內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及數量范圍內,根據核準的安置人員數量和補貼期限予以核算。
第二十四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于每月20日前通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3);
(二)《申請審批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4);
(三)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出具的為新招用安置人員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的記錄材料;
(四)新招用的“零就業家庭”、“純農就業家庭”人員的認定材料復印件等;
(五)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蓋章的續簽勞動合同復印件,其中,與失業后家庭收入將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安置人員和失業后家庭將符合“零就業家庭”認定條件的安置人員續簽勞動合同的,街道(鄉鎮)須根據城鄉“低!奔彝ナ杖牒硕ê汀傲憔蜆I家庭”認定有關規定預核定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員就業情況,并提交相關材料;
(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提交申請材料涉及復印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標注“與原件一致”。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下列情形核準確認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擬批準安置人員享受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信息公示一周,對公示后無異議的,下達批復并在安置人員數據庫中標識:
(一)安置人員的身份;
(二)安置人員所在崗位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且在認定的數量范圍內;
(三)與安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工時制度、勞動報酬等合法且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核準確認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在與安置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5個工作日內,對安置人員數據庫做減員處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月定期比對數據,被證實已與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核減安置人員數據庫信息,停止其享受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
第二十七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每月7日前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享受補貼人員銀行發放工資憑證和明細等材料;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初審意見后于同月20日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用款計劃》(附件5);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安置人員信息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意見等核定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撥付金額,下達撥款通知書,市財政局按失業保險基金繳撥流程撥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應制定資金保障辦法,加強監管,確保資金按時撥付到位,保障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正常運轉。
各區縣、鄉鎮財政用于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經費不得少于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其中用于重點幫扶地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經費不得少于相應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的15%。
第二十九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本辦法規定范圍外的人員或利用未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評估認定的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不納入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范圍。
第三十條 正在享受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的人員不再享受本市其它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第三十一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要設立財務專帳,統一會計科目,獨立核算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資金優先用于安排安置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等支出,不得形成固定資產,不得用于管理費支出。任何單位、部門、人員不得截留、挪用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資金。
第三十二條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對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核查和指導。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監督、檢查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的使用情況,并定期核查區縣和公益性項目對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資金撥付情況。
第三十三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或安置人員以欺詐、偽造材料或其它手段虛報冒領補貼資金的,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追回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和就業失業管理、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等有關規定,濫用職權、違規操作、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應建立日常監管機制,對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經費籌集和使用、人員招用、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繳納和工資發放等進行監督、指導,確保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正常運行和所安置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各街道(鄉鎮)已建立的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逐步變更為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明確的公益性崗位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所安置人員轉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按本辦法規定繼續享受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實施公益性項目要求,需要建立統一管理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可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符合條件的可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專業性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和公益性崗位,涉及人員、崗位和資金等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