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內政辦發電[2015]5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2004第21號令),結合我區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增長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核準,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類地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等15個區,二連浩特市等2個計劃單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6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3元/小時。
二類地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等6個區、托克托縣等5個縣、錫林浩特市等3個縣級市和阿榮旗等9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5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
三類地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開魯縣等4個縣、烏蘭浩特市等3個縣級市和巴林右旗等16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4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1.7元/小時。
四類地區:卓資縣等8個縣、阿爾山市等3個縣級市和庫倫旗等17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3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0.9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中包含: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
最低工資標準中不包含下列內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對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貨幣工資不能低于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凡實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在勞動用工網上備案系統填報。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7月1日起執行。
最低工資包括哪幾部分?
最低工資包括了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有的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