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許多企業、單位又開始籌劃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通稱“年終獎”,指在一個月內發放的屬于年度性的獎金)。稅務專家特別提醒:年終獎發放請盡量避開“盲區”,否則,會“得不償稅”,多發有可能不能多得,甚至還會遇到“要為多發的1元年終獎多繳納百元、千元甚至萬元的稅”這種極端情況。
“盲區”在作怪
案例:
今年年底,單位發給小李年終獎18800元,按照有關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政策計算,小李應為這筆收入繳稅1775元,即稅后小李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025元。同單位的小王年終獎是18000元,同樣方法計算,應該繳稅540元,稅后小王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460元。這樣,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終獎,但卻要比小王多繳1235元的稅,導致小李實際上是“得不償稅”,還要倒貼,結果拿到手的錢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所得與稅負不匹配的情況?這就是“盲區”在作怪。
什么是“盲區”?
“盲區”,是因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導致的特別結果。
根據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會出現這樣一個規律:
如果年終獎數額增加到或超過某個臨界點時,使得對應的納稅稅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隨之納稅額也相應地大幅增加,這時會出現一種特別的情況,就是年終獎數額增加“一小步”納稅額卻提高“一大步”、“得不償稅”、多發不能多得的情況;不過,這種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數額(或稱“平衡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獎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納稅額提高的幅度的狀態,即多發獎金稅后也能多得。
由于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七檔,這些臨界點也有多個,每個臨界點與平衡點之間的區間,在業內,人們形象地稱之為“盲區”或者“無效區間”,表明在這些區間內,所得增加與稅負增加不相匹配,稅收調節功能的失效與盲目。
今年8月份,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發布“47號公告”,引起全國輿論嘩然。這個假“47號公告”之所以能造成那么大的反響,就是因為它不僅指出了年終獎計稅方法的這一“軟肋”,同時還搞出了一個新計稅方法“合理地”把“盲區”抹掉。
“盲區”在哪里?
據羊城晚報記者了解,在9月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施行之前,年終獎“盲區”共有八個,在這之后,因為個人所得稅法在費用扣除標準、稅率等方面均進行了調整,導致“盲區”也隨之發生變化,形成了新的“盲區”。
據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給羊城晚報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臨界點節稅安排表”看,新的“盲區”共有六個,分別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發給員工的年終獎數額正好落在“盲區”內,對員工、企業、單位來說,就真是“悲具”了,如上述例子中的小李,要為多發的800元年終獎多繳1235元的稅!本來企業想多發獎金獎勵員工,但結果多獎勵的錢卻讓員工實際到手的獎金“縮水”了。
多發1元多繳萬元稅
根據我國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發給個人的年終獎多出1元,真的會導致稅后實際獎金收入少千元甚至萬元的情況。
以第一個“盲區”[18001元,19283.33元]為例:
18000元年終獎,對應稅率是3%,應納稅540元,稅后可以拿到17460元。
但如果年終獎增加1元到18001元,對應的計稅稅率為10%,應納稅上升到1695.10元,結果,稅后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說,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稅后少得1154.1元(見附表)。
以第四個“盲區”[420001元,447500元]為例:
420000元年終獎,對應稅率是25%,應納稅103995元,稅后可以拿到316005元。
但若年終獎增加1元到420001元,對應的計稅稅率為30%,應納稅上升到123245.30元,結果,稅后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296755.7元。即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稅后少得19249.30元(見附表)。
以“舍”來避“盲區”
如何避免好心辦“壞事”?用稅務界人士一句調侃的話概括就是:舍得是福。
也就是說,在發放年終獎時,只有“舍”才能“得”。
以上面的例子來看,小李的年終獎是18800元,如果小李選擇只要18000元,捐出去800元;又或者企業選擇只發18000元;這樣,不僅小李實得的獎金不會“縮水”,同時還做了善事,企業、單位也可以節省工資費用把錢花到職工其他福利上。
根據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計算出來的臨界點,個人年終獎在18000元(含)以下的,納稅額不超過540元,也不用擔心“盲區”;但如果個人年終獎達到18001元-19283.33元之間,那么,就會遭遇獎金增加“一小步”納稅額增加“一大步”的情況,這時,應考慮選擇發18000元;如果個人年終獎達到54001元-60187.50元之間,也是如此,應考慮選擇發54000元……以此類推(見附表),避開“盲區”。
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
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個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種: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個人工薪所得低于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薪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上述兩個計算公式中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是多少?答案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12(一年12個月)后得出的商數,再對照工薪所得個稅稅率表即可確定。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由于上述計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因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納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對于實行全年考核、分次發放獎金的企事業單位,該辦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韓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扣除三險一金后),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韓先生應納稅額為:[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臨界點節稅安排
年終獎除以12適用速算應納稅額多發獎金數額增加稅額
的商數稅率扣除數
18000元15003%0540元00
18001元1500.0810%1051695.10元1元1155.10元
19283.33元1606.9410%1051823.33元1283.33元1283.33元
54000元450010%1055295元00
54001元4500.0820%55510245.20元1元4950.20元
60187.50元5015.6320%55511482.50元6187.50元6187.50元
108000元900020%55521045元00
108001元9000.0825%100525995.25元1元4950.25元
114600元955025%100527645元6600元6600元
420000元3500025%1005103995元00
420001元35000.0830%2755123245.30元1元19250.30元
447500元37291.6730%2755131495元27500元27500元
660000元5500030%2755195245元00
660001元55000.0835%5505225495.35元1元30250.35元
706538.46元58878.2135%5505241783.46元46538.46元46538.46元
960000元8000035%5505330495元00
960001元80000.0845%13505418495.45元1元88000.45元
1120000元93333.3345%13505490495元160000元160000元
(注:本文和本表中關于年終獎納稅額的計算均以個人取得年終獎當月的工薪所得是高于或等于3500元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