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南省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婁底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婁人社發〔2015〕3號)通知精神,從1月1日起,婁底經開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0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0.7元。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時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所得工資,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享受的津貼,獎勵性工資,通過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并不意味著當地在崗職工普遍漲工資,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強制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主要是提高在崗職工中低收入人群和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工資待遇,是國家為了從根本上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種工資下線保障制度。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