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公務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全市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
第四條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負責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范職能,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實施公務員教育培訓。
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也要結合實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明確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的職責分工。
第二章培訓分類
第五條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六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于12天。
第七條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后一年內進行,時間不少于15天。
第八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專門業務知識培訓的內容和時間,由培訓管理部門會同業務工作部門視工作需要確定。
第九條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在職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視工作需要確定。
第三章培訓方式
第十條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體驗式、模擬式等教學方法,采取脫產集中方式,搞好初任和任職培訓。
第十一條利用遠程教育,網絡在線自主選學,全面實現公務員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開展“公務員大講堂”,結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會熱點問題,聘請省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舉辦高層次的專題講座。
第十三條開展“自選式”專題培訓,滿足公務員培訓的個性化差異。
第十四條抓好公務員的精品培訓項目,將公務員分為黨群類、人事類、經濟類、執法類、行政服務類、骨干類等類別,采取按層次、分長短期方式“送出去”,利用域外高校、高培中心等資源對我市公務員進行專項業務或對口培訓。
第四章培訓保障
第十五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公務員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機構建設,改善培訓機構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系。
第十六條各級公務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在同級組織部門和人社部門指導下,按照職能分工和公務員培訓計劃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公務員培訓機構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的干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堅持的辦學方向。應當根據培訓需求,深化教學改革,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班次,完善學科結構和課程設計,提高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第十九條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第五章培訓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培訓實施計劃審批備案制度。
各級培訓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編制本轄區內公務員的年度培訓計劃,縣(市、區)公務員年度培訓計劃要報市培訓管理部門備案。
市直機關各部門每年年初將年度公務員專門業務類培訓計劃上報到市培訓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公務員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如實記載。其培訓登記結果經培訓管理部門登記驗審、審核備案后,裝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由公務員培訓機構配合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記載,并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參加培訓情況經培訓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后,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晉職、晉級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培訓紀律
第二十五條組織、人社部門應當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
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所在機關未按規定履行公務員培訓職責的,由組織、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年度內未參加或未完成規定培訓內容或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且不能晉升上一級職務;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對在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處分。
本規定由通化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