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養老金繼承,人社部養老金沒領完可繼承
人社部:養老金沒領完可繼承
養老金來源于投保人的繳納,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為基本原則。目前,養老金中單位職工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是按139個月分配,往后可以繼續領取,但是,如果參保人死亡,領取不夠139個月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而統籌賬戶部分卻未有相關規定。而根據估算,無論是繳滿最低的15年,還是最長的35年,都需要16?17年才能收回成本,以現行的60歲退休為基準,那么意味著要77歲左右才能回本,而如果延遲退休的話,就意味著很多人可能難以回本。
11月4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表一項研究報告稱,中國人的平均壽命由1970年的稍高于60歲,增至2013年的75.4歲。中國科學院中國現代化研究中心在京發布《中國現代化報告2013??城市現代化研究》,中國人平均預期壽命約為74.9歲,比世界平均值多4.6歲。雖然各方的預測有一定的差異性,不過從總的說來,按照現行的制度設計并根據平均數計算,絕大多數人很難在有生之年收回成本。
正是出于“不劃算”的考慮,再加上歷史原因造成的不公平性,使得公眾在投保和繳納意愿上并不強烈,反倒是很多人逐步選擇了退出投保,從而導致大量的人中斷社保。從幾年前,就有新聞報道說,全國因轉移接續不暢等因素,導致每年有3000多萬人中斷社保。很顯然,若不能正視投保人的成本考慮和利益訴求,在激勵措施上更具有吸引力,那么增加投保的覆蓋面就很難實現。
如果沒有相當的覆蓋人群,并為絕大多數人提供最基本的養老保障,那么社保政策就會失去其應有的意義,也會因為所涉人數太少而面臨持續發展的困境。
國家社保具有公益性和公共財政的兜底性,因而相比于商業保險應當更具有優勢。然而絕大多數商業險實行的都是可繼承的責權模式,而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于一般個人繳納的是繳費基數的8%,單位繳納的是繳費基數的20%-25%,很顯然個人部分僅占少部分,單位占了大頭。在這種情況下,若不能明確統籌部分的最終歸屬問題,在統籌賬戶的可繼承方面,給予一個明確的答案,那么在權責的厘清上就很難形成統一,權利人的訴求與官方的需求之間會形成“自利性差異”。
其實,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是,統籌部分究竟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國家財產。
如果屬于個人財產,那么參照個人賬戶部分模式,則個人有權進行繼承;反之,若統籌屬于國家則個人無權繼承。問題在于,雖然統籌部分大多源于單位繳納形式,然而無論是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其實都是勞動者的勞動付出所得。
但與此同時,社會保險的公益性又不能完全按照商業模式來推廣,因而國家統籌的“統籌性”也必須得到有效的體現。故而,做到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兼顧,在可繼承方面明確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點,從而達到黃金分割的合理性,應為研究社保統籌賬戶的繼承問題的著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