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不少居民來說,“征地”并不是一個陌生的話題。以往土地被征用以后,為了保障本省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云南省自2008年起出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主要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如今,為完善征地農民參保以來出現的各類問題,日前,云南省政府出臺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從開始,云南省每個州、市將確定1個縣市區開展試點,到2020年,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今年每州、市
確定1個試點縣市區
雖然云南省早已出臺了相關的法規對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問題進行保障,但隨著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不斷建立健全,試行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被征地農民參保意愿不強、現行參保方式不符合社會保險法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作用尚未充分發揮等問題。此次方案將通過開展試點工作的方式,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軌。
按照方案計劃,,每個州、市確定1個縣市區開展試點,2017年擴大試點,2018年進行試點總結評估,修訂試行辦法,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到2020年,云南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此次方案將采取政府給予補助的方式,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將基本養老保障銜接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嚴格征地社保審核,強化征繳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確保“先保后征”。
試點對象為
2009年起被征地農民
根據方案顯示,方案對象主要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滿16周歲及以上在冊人員。統籌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保障對象,有條件的地區還可將其他被征地農民納入保障范圍。試點地區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政策規定執行,未納入試點的地區仍按照試行辦法規定執行。
而在參保方法上,試點地區的被征地農民將被納入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再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參保。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開展試點時未按照試行辦法規定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可直接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試點期間參保被征地農民
還將享受政府補助
此外,針對開展試點時已按照試行辦法規定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在確保其參保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銜接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已按照試行辦法規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農民,繼續按照試行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享受待遇,并與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
而除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外,試點方案實行期間,參保被征地農民還將享受政府補助。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每年享受1次相同標準的政府補助,補助年限累計為15年,不參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所需資金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中列支。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根據國家確定的土地級別,每畝征收不低于2萬元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
試點范圍:
試點對象:
今年每個州、市確定1個縣市區開展試點,明年擴大試點
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滿16周歲及以上在冊人員
政府補助:
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中,未年滿60周歲的,按年享受政府補助,政府補助記入個人賬戶。
已年滿60周歲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記入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并與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
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將按照規定繳費并提供繳費憑證后,每年可申請享受1次政府補助。
在上述參保辦法中,參保人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若本方案規定的政府補助年限達不到15年的,應一次性補足至15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國家行政機關各委辦局(司行社區):
現將《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8〕226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州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按照《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精神,各縣市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原已出臺的相關政策,進一步予以規范完善。
二、在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時,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擔能力相適應,但不能低于當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根據國家確定的土地級別,從征地成本中每畝增加不低于2萬元的社會保障資金,專項用于基本養老保障。?
四、2008年底以前被征地農民和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高于0?3畝的可按《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云勞社發〔2005〕17號)文件規定執行。2009年起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個人、集體繳費、補助達不到統籌總額規定比例的,不足部分由參保地財政給予補貼,補貼部分納入統籌賬戶。
五、基本養老保障資金按照統籌層次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地縣市財政部門應在原“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下增設“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二級明細帳戶進行分帳核算,不得隨意開設帳戶。其資金管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辦法由州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省確定的相關政策另行制定。
六、在土地出讓時,由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出讓純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資金用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基本養老保障資金不足和待遇調整;攫B老保障風險準備金納入統籌地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需使用風險準備金時,由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七、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行縣市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