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減條件
依據《關于建立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減免與增補條件”要求調減。每年6月30日后繳納保證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調整期進行調減。
2、調減程序
(1)項目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向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施管站通報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的投訴上訪匯總情況;
(2)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對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企業的保證金進行調減,并通過系統公布調減企業名單并向調減企業發出短信通知;
(3)企業應在接到任何一種方式通知后30日內到保證金帳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辦理相應手續。
(四)免除保證金
依據《關于建立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減免與增補條件”要求免除。
1、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施管站依據天津市建委核發的上一年度天津市優秀誠信施工企業名單免除該企業的保證金;
2、自度起連續三年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或連續兩年保證金均減半的企業,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免除該企業保證金;
3、企業到其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辦理退還手續,重新開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
4、減免期間,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應按原保證金額度標準予以補齊。
(五)退還保證金
1、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提交《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退市登記表》、在天津日報刊登的退市聲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還保證金申請;
2、本市施工總承包企業憑已注銷的施工資質證書向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提出退還保證金申請;
3、符合要求的,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退還手續,同時收回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監管
通過保證金管理系統,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進津企業保證金繳納及啟動情況,并對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證金管理情況實施監控。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轄區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
六、其他要求
1、企業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方可參加招投標,招投標部門通過網絡查詢《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的有效性,作為投標預審的條件之一。
2、未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保證金金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參加本市工程招投標或承攬工程任務。
3、企業丟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應及時到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辦理掛失并補辦。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