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期間的工資應該是由社保機構核發的,社保局考慮到有些公司會在婦女生產期給到員工工資,所以社保局把生育津貼打到公司賬戶,公司有權扣除其在你生產期間發給你的工資總額,但是剩余部分還是應該給到你。
生育津貼大于生產期間公司發你的工資總額時,大于部分應該給到員工。
生育津貼小于生產期間公司發你的工資總額時,公司可扣下所有生育津貼。
一、案情背景簡介
根據我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規定》中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據此,生育津貼帶有社會保險和工資的雙重屬性。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了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有社;鹬Ц,用人單位無須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則應按照生育津貼的標準向職工支付生育期間的工資。因此,單位要求以生育津貼抵補已經支付的工資,是完全合法的。當然,如果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生育津貼,你可以要求享受生育津貼而退回工資。
二、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的差異
1、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2、產假期間工資是否應當扣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就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三條:“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其他地方也有類似規定,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員工依法享受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三、生育津貼:生育當月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
實際工作中,可以有如下兩種操作辦法:
(1)女職工產假期間先行發放產假期間工資(就是固定工資部分,不含獎金和與工作有關的補貼);待生育津貼申領到帳后,進行對比:如果已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么將差額部分一次性補發;如果已發工資高于生育津貼,那么不再補扣差額部分。
(2)先計算能夠申領的生育津貼,從財務借款發放;等到申領完畢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貼沖抵借款。同時,應該將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進行對比,補差發放。
注:以上兩種方式,都是采取了先發放的方式,因為如果等到生育津貼申領下來才發放,女職工將有幾個月領不到工資,這樣做不合適,而且也會引起員工不滿。
四、律師說法
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費用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的,其差額由單位補足;高于職工工資的,結余歸入單位的職工福利費。也就是說,單位支付了產假工資就無需再向個人支付生育津貼。但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單位應補足差額,若高于生育津貼,單位不得克扣。
河南省產假規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工資,產假期不重復享受工資待遇。月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生育或流產、引產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計算。
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據相關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貼是撥付給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的,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兼得。
既然二者不可兼得,那么如何選擇呢?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的。因此,部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繳費基數往往會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造成生育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到的生育津貼低于提供正常勞動后所獲得的月工資。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職工依照法律規定休產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生育津貼低于月工資,實際上侵害了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某些地區規定了生育女職工在工資和生育津貼二者之間,享受數額較高的待遇,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單位應補足差額。所以,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實際領到的款項比應該支付的工資低,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