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發[1995]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后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發布后,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為此,經研究,我們制定了《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動合同規定
《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于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工資支付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于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于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制度工時相聯系,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于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天?紤]到國家允許施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關于拖欠工資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工資支付
1.勞動者受處分后的工資支付:(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后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后重新就業的,(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