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否該“漲工資”的話題,已經由民間討論進入立法機構的視野。
經濟觀察報獲悉,一份關于公務員改革的調研報告(下稱“報告”)已于10月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中最關鍵部分是,報告指出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已有8年未作調整,公務員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建議盡快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除此之外,報告還重點提出,在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中,應該進一步將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細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推動公務員管理從“大一統”模式走向精細化分類管理。
本輪關于公務員改革的調研,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中組部、國家公務員局參與配合。具體調研的時間是在今年6月至9月。整個調研深入到北京、內蒙古、黑龍江、山東、湖南、廣西、重慶、陜西、新疆等9個省(區、市)和公安部、海關總署兩個中央國家機關。
經濟觀察報了解到,最后完成的報告已提交至10月底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
一位人社領域專家分析認為,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人社部等方面所做的一系列相關公務員改革的調研,都是在為修訂《公務員法》做準備,預計修訂工作明年將正式啟動;與此同時,相關公務員工資機制、分類管理等一系列改革也會快速推進。
工資增長機制
中國現行的公務員工資制度,主要是依據2006年實施的《公務員法》、《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等政策法規。公務員工資由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兩部分組成;竟べY標準全國統一,公務員工資差距主要是體現在津貼補貼部分。
,人社部等方面曾對各省公務員工資情況做了調查摸底,得出的結論是,現在公務員工資收入中,基本工資占比大約是1/3左右,剩下的就是各種名目、花樣繁多的津貼補貼。由于各省之間、同一省內不同縣市之間,公務員的津貼補貼標準不一致,導致國內公務員收入之間差距懸殊,最低和最高每年相差1.5萬元。
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公務員工資的調研結果,與人社部之前的結論基本一致。對于公務員工資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與人社部提出相同的建議,就是要調整公務員工資結構,把基本工資占比加大,把津貼補貼部分的占比降低,這等于間接限制了公務員工資中的不合理灰色收入。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時任國家公務員局黨組書記兼副局長楊士秋曾公開表示,“應該為公務員漲工資”。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的調研報告也指出,目前公務員工資水平并未與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保持同步增長,相關方面應該盡快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將公務員和其他人員的工資水平進行調查比較,作為提高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參考依據,以此來形成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事實上,從開始,人社部就已經在著手推進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相關公務員工資改革的建議,也基本與人社部推進公務員工資改革的目標方向保持一致。
目前公務員工資改革存在的主要矛盾是,包括一部分專家在內,國內反對公務員漲工資的聲音很大。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對公務員工資改革的前景并不看好。在他看來,目前除了一些國企、外企職工的工資較高,民企、私企的職工工資普遍偏低;推進公務員工資改革,應該綜合考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企業職工以及城鄉居民的整體利益,而不應該過分強調“應該為公務員漲工資”。
“兩院”分類管理
據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相關公務員改革報告中,一個較為重要的內容是,報告指出現在絕大多數省(市、區),對公務員管理都是實行“大一統”模式,無論是從事綜合管理、政策研究等工作的機關人員,還是在一線執法和輔助服務的政府部門人員,基本上都按同樣模式招錄、使用和管理,實行同樣的考核、激勵制度,這樣的公務員管理模式嚴重滯后。
對于公務員分類改革,《公務員法》已有明確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而之所以這項改革步伐緩慢,一方面是由于由于配套制度沒有跟進,另一方面也與地方的積極性有關。
上述人社領域專家告訴經濟觀察報,到為止,國內只有深圳和株洲等少數地區在探索公務員分類管理。深圳改革起步最早,取得的成果也較為突出。目前深圳總計有4萬多名公務員,其中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大約69%,綜合管理類占比居中,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人數最少。
對于公務員分類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除提出人社部等方面應盡快出臺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加快公務員分類改革步伐外,還建議對法、檢“兩院”的司法人員進行細分管理,具體就是要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這一點與中央推進整個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密切相關。
今年6月中央深改組會議通過的《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以及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司法人員分類管理都有明確表述:下一步,法官、檢察官將不再按照公務員序列進行管理,而是啟用單獨的序列。
所謂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就是要明確,在法院、檢察院工作的人員并不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司法人員。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就是把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實施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目的,是著力消除司法行政化,同時解決目前法官、檢察官隊伍大、門檻低的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按照現在的《法官法》,只要通過了司法考試,二三十歲的法學院博士到法院后就能任職法官,很難綜合分析復雜的案件,今后這樣的人才只能做法官助理,“經過三五年鍛煉、考核,確實行才可以做法官,有的人可能一輩子都做不了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