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公務員工資制度共經歷了四次大的改革,分別是在1956年、1985年、1993年和2006年?v觀歷次改革,國家行政學院副教授胡穎廉給出的感受是,“從固化到靈活,從粗放管理到精細規范,以及從平均主義到注重績效”。
建國后公務員工資歷經4次大改革
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級。同時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為11個工資區,第11類區工作人員工資比第1類區同級別人員工資高出30%。然而由于當時主流觀念對于物質報酬持否定態度,此后的工資管理并沒有完全按照上述《決定》進行。
1985年,和國務院下達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次改革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基礎工資,發放的金額不分職務等級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樣。二是職務工資,職務越高得到物質回報越多。三是工齡津貼,主要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來定。四是獎勵工資,即來自所在單位行政經費的結余獎勵工作績效好的工作人員。
1993年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新工資制度要防止高定級別、高套職務工資等不良現象。與此同時,不再劃分工資區,而是引入了地區津貼。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此次改革強調在條件成熟時,對考核優秀和稱職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2006年6月14日,《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出臺。《通知》強調,要有效調控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這次改革還對基本工資結構做了調整: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不再保留,級別工資權重有所加大。同時,公務員工資級別從原來的15級調整為27級。
歷次大的公務員工資改革都有亮點和遺憾
對于歷次改革,胡穎廉認為都各有值得肯定之處和些許遺憾:
1956年改革實現了從供給制到貨幣制的跨越。然而該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直到1985年“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才解決上述問題。
1985年改革剝離了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部分。但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獎金原則上是給績效較好的員工,實際執行中則是人人有份;過度強調職務對工資的決定作用,造成了高職位不當擴張的弊端。
1993年改革讓機關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脫鉤,同時明確要防止高定級別、高套職務工資等不良現象。但是,雖然這次改革制定了用于補償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地區生活成本的地區津貼制度,卻恰逢我國地方政府預算外資金急劇擴張,導致地區間和部門間的巨大工資差成為1993年工資改革的硬傷,也成為2006年改革啟動的主因。
2006年改革在大幅提薪的同時,統一了公務員工資級別。但是在政策執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工資統發和激勵機制等問題。胡穎廉舉例,如工資統發中有相互依賴關系的部門太多,沒有一個主體有最高的權威。還有,對一線執行人員設立相應的激勵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但這又違反了2006年改革的要求。
胡穎廉對公務員工資改革總結脈絡稱:“理論和經驗均表明,有效的公務員工資制度必須兼顧效率與公平兩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