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公務員工資改革的定位
找準公務員工資改革的定位,是正確認識和把握公務員工資改革問題的前提。我們可以先簡略回顧一下改革開放以來的歷次工資改革:1984年,隨著國家進行第二步利改稅,當時的國營企業普遍推行了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和企業工資標準套改等改革;1985年,在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了以職務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改革;1992年,在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擴大企業包括內部分配等十四項自主權的同時,在企業推薦實行了崗位技能工資制等改革;1993年,結合貫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公務員實行了職務級別工資制度改革,事業單位與機關工資制度脫鉤,按不同行業實行了職務(崗位)工資加津貼等制度;進入21世紀,企業的自主分配權逐漸全面落實,許多企業進一步深化薪酬制度改革,部分公司建立起現代企業薪酬制度,非公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探索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最低工資標準逐年提高,企業高管普遍實行了年薪制,一些企業還試行了技術、資本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辦法。在此背景下,2006年結合貫徹《公務員法》,公務員實行了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改革,另外,事業單位實行了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改革。去年2月,國務院批轉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初次分配、二次分配、農民增收、規范分配秩序四大方面共制定了三十條基本政策,其中有兩條直接涉及公務員工資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其他條款則對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社會保險制度等方面改革,以及農民增收等做出了相關原則的規定。
從以上回顧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黨中央、國務院始終把公務員工資改革與企業、事業單位薪酬制度改革,以及整個收入分配體系改革、其他相關配套改革緊密聯系在一起,每次改革都總攬全局、統籌規劃,分別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農民等收入分配問題進行針對性地決策,先后擇時實施。因此,公務員工資改革的定位,一是整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二是必須與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企業薪酬制度改革、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等多方面統籌規劃,不能割裂開來;三是要與公務員制度等其他方面改革相配套。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公務員工資改革必須全國統一,因此要由國務院統一發布具體政策。而在我國健全市場經濟體系的今天,企業薪酬制度改革則只能采取分散決策的方式,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地政府根據《意見》精神分別制定并發布具體政策,由各個企業結合實際貫徹實施。為此,一方面,研究制定公務員工資改革政策者需要按中央一貫精神把握好此定位,注重此項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另一方面,社會輿論不要誤認為國家提出研究公務員工資改革是單議此項不議其他,應減少誤解和片面認識。
二、關于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定位及其現狀判斷
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定位是正確認識和把握公務員工資改革問題的焦點。沒有正確定位,公務員工資水平到底是高還是低就無法討論清楚。按照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公務員工資水平一般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這是由公務員隊伍組成和其從事工作性質、特點等所決定的。公務員一般都是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需通過考試選拔進入政府部門,屬于白領,人員隊伍素質較高;從事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工作,其工作從整體上看要求較高。根據管理要素中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其工資(生活)水平稍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生活)水平是合理的。以美國統計數據為例,美國全部公務員平均工資為48201.9美元(其中聯邦政府公務員平均工資為69198美元),全國私營部門平均工資為46455美元,前者為后者的103.7%(聯邦政府公務員為149%)。據日本2003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其公務員平均工資為私營部門平均工資的107%;2005年日本地方公務員平均工資為私營部門平均工資的121%,國家公務員為106%。歐盟國家也是這種情況,且一些國家還更高一點。出現這種狀況,是因為西方國家一般強調在職位分類基礎上,將公務員工資與企業具有可比性人員薪酬水平進行比較。由于公務員的人員結構不同于社會從業人員結構,前者絕大多數為白領,后者大部分或半數左右為藍領,所以公務員平均工資一般會高于社會平均工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務員工資水平與社會平均工資比例關系在大多數年份也大體類似。根據國家統計局和《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鑒(工作卷)》的數據,1993年,全國機關平均工資為3382元,全國企業平均工資為3361元,二者之比是1.006:1;1995年,前者為5542元,后者為5345元,二者之比是1.037:1;1998年,二者之比是1.045:1;2000年以來各年份對比關系(見表格)。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上世紀90年代特別是近十多年來,我國公務員工資水平(含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全部工資收入)除、外,均高于企業平均工資和國有企業平均工資,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比例關系相近。而且這種比例關系在上世紀90年代和2006年以前,社會上對此議論不多,反映意見不大,基本為群眾所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