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各項資料。
第十一條 納稅人提供的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的應稅服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跨境服務增值稅管理工作,針對納稅人的備案資料,采取案頭分析、日常檢查、重點稽查等方式,加強對納稅人業務真實性的核實,發現問題的,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納稅人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跨境服務,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辦備案手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此前,納稅人提供的跨境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9月13日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