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今天對該《辦法》進行解讀,詳析新《辦法》四大特點。
特點1:保障教師合法權益
教師平均工資不得低于公務員列入立法
新《辦法》修訂、增加并進一步明確了教師依法在工資、津補貼、住房、醫療、保險、退休、獎勵、培訓、參與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教師申述等方面享有的權益。比如《辦法》第16條就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特點2 :師德監督多方參與
明確規定教師不得出現的具體行為
新《辦法》加強了對教師從教資質、教師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行為規范的要求。
比如,第13條就強調:“完善師德考核制度,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崗位聘用、考核、職務評聘、表彰獎勵的首要內容,對教師實行師德表現一票否決制”。新《辦法》還明確規定12項教師不得出現的具體行為。其中包括禁止多項行為,例如“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不利于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的,騷擾、猥褻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等。
特點3:強化政府職責
各級政府是教師管理責任主體
新《辦法》進一步明確教師管理的體制“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在涉及工資、住房、醫療、保險、獎勵等教師權益的各項法條上均明確了政府的保障職責。并針對教師編制、教師聘用、教師考核等作出若干重要規定,如“實行教師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新進教師應當實行公開招聘”等。
此外,新《辦法》還規定“對考核不合格的教師,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培訓;經培訓仍考核不合格的,應當調離教學崗位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解聘”。
特點4:立法保障教育公平
扶持力度向邊遠弱勢地區傾斜
對“三類地區”的傾斜支持在《辦法》中不少條款均有體現,如要求各級政府補足配齊各學科教師,在教師編制配備、職務評聘和晉升、工資待遇、表彰獎勵等方面給予傾斜;將城鎮中小學教師評聘高級職務(職稱)需具備1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任教經歷的要求納入立法;將每月300元的艱苦邊遠地區教師生活補貼也上升到了法律層面,還首次提出推行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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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廳解讀《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長
定期輪崗交流
提高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教師待遇,推進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在第30個教師節來臨之即,省教育廳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修訂情況進行了解讀。我省曾于1998年頒布施行《實施辦法》,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教師隊伍建設的要求。經十四次易稿,新修訂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于今年5月30日經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8月1日起施行。
□南國都市報記者許欣 實習生鄭紅玲
教師不得體罰學生收受財物
新《實施辦法》與時俱進刪除或修改了與現行政策體制和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條款,特別是根據海南教師隊伍建設的薄弱環節與迫切需求,增加或強化了教師權益保障、師德師風、教師隊伍管理等有關條款。強化了教師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了教師依法在工資、津補貼、住房、醫療、保險、退休、獎勵、培訓、參與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教師申述等方面享有的權益。如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新《實施辦法》加強了對教師從教資質、教師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行為規范的要求。如第六條將我省作為國家試點省份正在試行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第七條強調“實行市、縣(區)、自治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長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新增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十二項教師不得出現的具體行為,其中多項禁止行為直接指向了近年來我省乃至全國教師隊伍中出現的問題。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損害國家利益和不利于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的;
2拒絕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3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