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資制度的改革方向將歸并簡化現行基本工資結構,將基本工資確定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部分,適當拉開不同職務的工資差距;強化工資級別與待遇掛鉤;在清理整頓各地區、部門、各單位自行建立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實行分類管理的工資制度,以適應公務員分類管理的需要;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特殊崗位津貼制度。
2006年,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在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建立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
從政府的工作報告到中央政治局會議,收入分配問題受到的重視程度已經提升了一個高度。
《公務員法》保障合法權益
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章對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做了詳細說明。
法律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這一規定奠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公務員的薪資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如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按時足額發放。
如因公致殘的,公務員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法律同時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