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章對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做了詳細說明。
法律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這一規定奠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公務員的薪資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如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按時足額發放。
如因公致殘的,公務員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法律同時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