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第四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條 1994納稅年度起,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征收。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