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摘錄: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工作人員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組成。
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執行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標準。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分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解讀:此前,國辦亦明確要求全面清查事業單位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范圍外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
輿論認為,名目眾多的津貼補貼是造成事業單位之間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國辦此前提出,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范管理辦法,除國務院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范圍和提高標準。對于國家建立統一的工資制度,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文躍然認為可能會造成實施的困難,中國上百萬的事業單位,有3000萬事業單位人員,情況極為復雜,現在事業單位的多元薪酬制度,能否大一統值得立法部門研究。
北京一名事業單位財務人員認為,績效工資應該類似于獎金,因此其改革好壞直接影響員工的積極性,同時也需要對現有崗位設置的進一步細化,需要進行很多細致工作。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辦此前發布的意見也明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相應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實現工資水平調整的制度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