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公務員局信息,截至年底,全國公務員總數已達到708.9萬人,超過90%屬于科員及科員以下職務,有60%是在縣級以下政府機關。
我國行政級別的歷次調整
新中國成立后,長期施行的是人事干部管理體系,直到1988年政府提出建立公務員制度,1993年8月國務院正式簽發《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開啟公務員制度;2006年年初,正式施行《公務員法》。
新中國成立初期5類
據《中國人事管理工作實用手冊》記載,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新中國成立前參加工作的人施行供給制。職務分為五類,一類職務包括國家正副主席,正副總理等,高的月收入折合人民幣89.7元,低的55.31元;二類為正副司局長、正副處長,標準為32.2元;三類為正副科長,標準為24.68元;四類為科員和辦事員,標準為16.99元,五類為工人和勤雜人員,標準為16.53元。
1950年25級
1950年,政務院試行從到勤雜工的25級工資制,以小米為計算基礎。最高折合人民幣358.70元,最低為12.66元,相差28.33倍。
1955年30級
1955年,全部人員統一實行工資制,改為30級,北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20.88元,最高標準為649.06元,相差31.1倍。
1993年15級
這個30級的體系到了1993年秋施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后,公務員級別變成了15級。
2006年27級
施行《公務員法》,級別變為27級,干部職位變成了10個層次。
晉升年齡
科級一般45歲遇“天花板”
近年,官員升遷要劃出年齡杠杠:副處一般35歲以下,副局一般45歲以下,副部一般55歲以下。
“文革”后,中國開始全力平反冤假錯案。大批老干部重返領導職位,干部群體出現年齡結構老化現象。
“現在各級領導班子歲數太大,精力不夠……要選一些年輕的身體好的同志來接班。”鄧小平在1979年7月指出。“年輕化”以及后來的“專業化”成為選任干部的主導方向。
1982年2月,作出《關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決定》,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的干部,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干部,一般不超過60歲。”
《1998~2003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強調干部年齡梯次配置。“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由60歲左右、55歲左右、45歲左右的干部組成。領導班子中45歲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部委正職中50歲左右的應該有一定數量。”
《2015~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提出,“鄉鎮黨政班子以40歲左右的干部為主體,每個班子中至少有一名30歲以下干部,黨政正職中30歲左右的有一定數量;縣級部門領導班子以45歲左右的干部為主體,正職中35歲左右的有一定數量。”
1978年我國正省部級以上精英的平均年齡為63.81歲,到了2003年,正省部級以上領導精英的平均年齡降到59.40歲。
據山東省委黨校黨建部副教授張書林的研究,目前我國科級職務以下的公務員占92%,只有8%的公務員是副處級以上職務。“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需求的無限性與黨政機關領導職務供給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阻礙了公務員個人的發展空間,導致‘天花板’現象不斷出現。”
由于一些地方在執行干部隊伍年輕化方針過程中,硬性規定干部超過40歲不能提拔為科級干部、50歲不能提拔為縣處級干部、55歲不能提拔為廳局級干部、科級和處級干部50歲都要退居二線等,這就大大提前了干部遭遇“天花板”的年齡關。在當下,通常情況下鄉科級干部遭遇“天花板”的年齡一般是45歲、縣處級50歲、廳局級55歲。
值得一提的是,被降級處分的趙智勇和張田欣,均已經在副省級崗位上任職多年,今年都是59歲。
晉升路徑
雙通道變成“單行線”
1982年大學畢業的昆明前市委書記張田欣,用了24年多升到副省級領導職位,已經是火箭速度,副省級干部做了近8年,被降為副處級———這是他25年前就已達到的級別。
以目前的公開信息看,張田欣和趙智勇的降級處理,已經了結。依據《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6種。在兩年內,張田欣、趙智勇不能晉升,也不能漲工資。因為二人只是違紀,沒有達到違法,所以處理也只是黨內處分,沒有移送司法機關。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張田欣、趙智勇被連降數級,堵住了“官復原職”的漏洞。
據管理學彼得原理:在金字塔等級制度中,每個職工趨向于上升到他所不能勝任的地位。張田欣、趙智勇的升職及快速墜落,再度說明這一理論。
在我國,晉升意味著級別或職位的提升,待遇的增加和更大的成就感與責任感。這種公務員晉升制度通過以職務和級別的體系,形成了公務員職業生涯發展的雙通道。但這兩條“跑道”在現實中的重心還是職務。
對于非領導職務———巡視員、調研員等,已經成為大齡干部或者領導實職轉任或者晉升,變成解決待遇的“虛職”。
相比數量眾多的公務員,領導職位稀缺,使得大多數公務員缺乏晉升機會,從而產生各種矛盾。而直至目前,《公務員法》也僅針對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務進行了明確劃分,并未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劃分作出明確規定,因此,職業發展渠道比較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