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計算可扣除的費用有哪些?
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之一,國家通過稅種的設置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征收或減免稅等方面的規定,可以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發生了一些變化,但從稅收對社會經濟宏觀調控的職能來看,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對個人收入起不到應有的調節作用,F階段如何調整和改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弊端,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即自然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該稅種的開征是為了調節收入差距和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發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來,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成了人民關心的問題。1993、1999、2005、2007年6月和2007年12月(2008年開始實施),經歷了五次修正,這五次修正歷經27年,本文想對扣除費用進行一些淺薄的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開征的作用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稅收的作用: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定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形式。在運行中,稅收主要具有資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穩定經濟和維護國家政權四個方面的作用。國家通過影響消費傾向改變社會資源配置;高收入者多負擔稅收,低收入者少負擔或不負擔稅收,以達到調節公平;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穩定公共環境,促進經濟發展。
其次,我們看看個人所得稅開征的作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最直接可見的就是調節收入,以達到調節稅后收入的公平。另外,隨著經濟發展,個人收入不斷提高,國家稅收增加,為我國公共產品的供給提供了物資基礎。
二、1993—2007年個人所得稅計算時允許扣除的費用比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資、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就超過800元的部分納稅。
(2)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后就其余額納稅。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次修正,僅對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數進行了兩次調整,調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調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調整到2000元;而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的費用扣除數卻沒有絲毫變化。
三、工資、薪金費用扣除規定存在的問題
2007年的修正提高了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數,減輕了工薪階層的納稅負擔,一定程度緩解了社會貧富的差距。但是,2007年兩次修正也只是“微調”,并沒有考慮全面因素進行改革,使得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仍然存在公平缺失問題,主要表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