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三十二條 稅法第七條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
第三十三條 稅法第七條所說的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依照稅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
第三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所得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
第四十條 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第四十一條 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計征方式,是指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的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第四十二條 稅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說的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
第四十三條 依照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第四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條 1994納稅年度起,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征收。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