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后,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后的技術等級(職務)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如增資額超過按原技術等級(職務)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增加工資的數額,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晉升技術等級(職務)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如增資額不超過按原技術等級(職務)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增加工資的數額,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當年起計算。
2、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技術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后,執行新任技術等級(職務)對應的技術等級工資標準。
(三)其他。
普通工人經考核轉為技術工人后,根據本單位同等條件技術工人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工人,仍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和學徒期、熟練期滿后的定級工資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對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進行調查比較,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工資調查指標列入國家統計指標體系,調查比較每年進行一次,由人事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根據工資調查比較的結果,結合國家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資標準調整的幅度,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變動等情況和工資調查比較結果確定。在工資調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由人事部、財政部擬定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六、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
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后兌現,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七、改革的有關政策
(一)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公務員,在其工資辦法出臺前,暫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二)軍隊轉業干部按本人現任職務套改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如現任職務低于轉業時部隊原職務的,根據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職務套改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執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
(三)國務院直屬副部級機構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公務員,按下列職務對應關系確定職務工資:局長、副局長、司長、副司長職務分別相當于國務院部委的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處長及以下職務與國務院部委的相同。級別工資按下列辦法確定:局長、副局長分別按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套改;司長、副司長在分別按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套改級別的基礎上高定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相應的工資標準;處長及以下職務人員按國務院部委相同職務人員套改。
廣州、武漢、沈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成都、長春、濟南、青島、杭州、深圳、廈門、寧波等16個副省級城市的公務員,在這次工資改革中,比照國務院直屬副部級機構的辦法確定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四)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規定高定了工資檔次的人員,仍保持榮譽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適當高定工資檔次。
(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基礎上低定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如套改級別為本職務最低級別,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工資基礎上低定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機關工人,在套改的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崗位工資在第4檔以下的,執行最低工資檔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處罰期滿后由單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照行政、刑事處罰的輕重適當低定工資,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暫緩套改工資,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后,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六)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后,相應調整西藏特殊津貼、警銜津貼、海關工作人員津貼和部分黨外人士生活費標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特區津貼暫按1995年人事部《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人薪發(l995〕70號)規定的原則處理,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后,再納入地區附加津貼統一管理。
(八)工資關系未轉入現所在工作單位的人員,須將工資關系轉入后,再參加工資改革。
八、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在京有關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工作,由人事部、財政部組織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
各地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駐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的工資制度改革工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人事、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實施意見,報人事部、財政部審批。
本實施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廣東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關于印發〈關于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與對象
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冊并經重新登記為公務員的正式工作人員,列入職級工資制改革范圍。上述單位的工勤人員實行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
二、職級工資制的實施
(一)公務員職級工資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1、調整基本工資結構。
公務員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領導職務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附表一)。公務員按所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公務員的級別由現行15個調整為27個,取消現行級別。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附表三),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附表二)。公務員根據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2、調整基本工資正常晉升辦法。
公務員晉升職務后,執行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標準,并按規定晉升級別和增加級別工資。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職務對應的級別向晉升一個級別,一般每兩年可在所任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向晉升一個工資檔次。公務員的級別達到所任職務對應最高級別后,不再晉升級別,在最高級別工資標準內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二)套改工資的辦法。
1、職務工資。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2、級別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按現任職務、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附表四)。
3、現任職務,是指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任命的職務,以2006年6月30目的職務為準。2006年7月1日后變動了職務的人員,按6月30日的職務套改后,再按職務變動規定確定工資。
由領導職務改任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由任免機關按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其應執行的職務工資標準。
4.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職務當年起根據實際任職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職的人員,如實際任職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任職年限為11年)。
公務員在同一職務層次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
公務員現任職務低于原任職務的,其原任同級職務和較高職務的年限合并計算為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
5、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并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稱職的年限。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