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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1月15日下午公布:本市從1月1日起,對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鎮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等養老人員增加養老金。
底以前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105元。
底以前按“鎮!币幎ò丛骂I取養老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170元。
對底以前已按城鎮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繼續實行按絕對額增加、與本人繳費年限及養老金水平掛鉤增加的辦法,并對高齡人員適度傾斜。
上述各類人員,可于1月16日起通過相關銀行、郵局領取增加的養老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為方便領取養老金,請退休人員盡量避開高峰時段,通過銀行ATM機等自助設備,按各自需求前往銀行、郵局營業網點領取。
市民如需咨詢,可撥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電話12333
關于調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滬人社養發〔2014〕51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自1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按本人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每月增加4%(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當年內女年滿60周歲(1954年出生),男年滿65周歲(1949年出生),以及年滿70周歲(1944年出生)、75周歲(1939年出生)、80周歲(1934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3年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70周歲、75周歲、80周歲人員已享受的標準(本通知實施前的標準)先進檔,再增加。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準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最新的養老金調整方案規定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增加3%(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當年內女年滿60周歲(1953年出生),男年滿65周歲(1948年出生),以及年滿70周歲(1943年出生)、75周歲(1938年出生)、80周歲(1933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2年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70周歲、75周歲、80周歲人員已享受的標準(本通知實施前的標準)先進檔,再增加。
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后,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超過1500元。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準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上海市企業退休職工增資方案:
基數130+工齡×3+2013工資×3%,另女滿60男滿65再加20。
上海市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計算方法:
基本養老金+基數130+工齡×3(注:)+2013年12月工資×3%,另女滿60男滿65再加20。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4〕3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調整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范圍是:底前已按《通知》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為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三、在按本通知規定增加養老金的基礎上,相應將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5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45元。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
五、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