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時效資訊:未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的撫恤待遇有調整。昨日,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通知稱,撫恤金將由過去的固定15個月工資,調整為跟繳費年限掛鉤,喪葬費則仍為2000元。
對于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員,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標準為2000元。
撫恤金則按參保人員死亡前,實際繳費年限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個月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15個月。
參保人員死亡后,社會保險(放心保)經辦機構在按上述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同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也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對于參加被征地農轉非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同樣為2000元標準。
撫恤金的領取則分為三種情況。沒有接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4050”人員,按規定退還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接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4050”人員,除按規定退還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外,其接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按企業職工的規定來支付撫恤金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接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4050”人員,處理方式則和企業職工的處理方式一樣。
此外,過去在職職工是由用人單位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其他參保者是由社;鹬Ц丁H缃,統一由社;鹬Ц。
此規定從5月29日發文之日起執行,國家有統一規定時從其規定。對于7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死亡的參保人員,用人單位已按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結算;未支付死亡待遇的,由參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按本通知的標準與社保經辦機構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