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資7月起將由市場決定”,“機關、事業單位跟企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差距,一直飽受爭議。這一局面將于今年7月1日起發生改變……”臨近7月,類似的分析言論在媒體和網絡上多起來。得出這個結論的理由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簡稱《條例》)7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僅憑上述信息就認定“事業單位工資7月起將由市場決定”,實在是過于輕率了。首先,《條例》從7月1日起施行不假,《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與經濟發展相協調不假,但并不意味著該條款從7月1日起立即執行。前不久人社部副部長信長星透露,將加快制定相關配套法規,積極推動《條例》的落實!稐l例》的配套法規尚未出臺,7月1日起施行只是一個寬泛的時間概念,以為屆時《條例》的每個條款都能落地生效,顯然是一個誤解。
更需要厘清的是,《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是否就意味著,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將“由市場決定”、“向企業看齊”呢?
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總體上參照機關公務員的標準,社會上議論頗多的工資福利待遇“雙軌制”,就是指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之間存在較大差距—把機關和事業單位合在一起說,就是因為兩者的工資都由國家財政發放,工資標準都由國家制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除外)!豆珓諉T法》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這與《條例》中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水平的表述完全相同,說明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仍將和公務員工資“綁”在一起,繼續由國家財政發放,標準由國家制定。
《公務員法》同時規定,“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這只是說國家制定公務員工資標準、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時,需要參考、比照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但公務員工資標準最終是由國家制定的,所以嚴格說來,公務員工資是由國家決定的,而非像企業人員工資那樣是由市場決定的。公務員工資如此,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也是如此,認為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將“由市場決定”、“向企業看齊”,顯然也是一個誤解。
事業單位工資仍將與公務員工資“綁”在一起,繼續由國家決定,但目前已在推開的事業單位改革,仍具有積極的開拓和導向意義。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頭戲是“分類”,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直接轉為行政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分類改革之后,事業單位的規模將有所減少,功能將更加明確,性質將更加純粹,與機關單位將“綁”得更緊密。
在此基礎上,按照《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工資雖然不由市場決定,但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將逐步實現社會化,這是事業單位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這應當成為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社保制度改革的先導力、推動力,以此逐步縮小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人員之間的“待遇剪刀差”,實現事業單位、政府、社會、市場合力共贏的“帕累托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