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扶持。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3年內,其正常經費按原數額繼續撥付。改企前使用的省財政周轉金,由改企后的單位償還,確實無償還能力的,經批準可以核銷。
(二)稅收扶持。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從事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省屬科研機構改企后,按照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2005〕14號文件規定,享受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免稅優惠。
(三)項目扶持。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國家已經批準的科研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仍按原計劃實施;改企前國家授予的資質、資格,仍然有效。在申報或競標國家、省內各類科研項目、引進高水平人才時,仍與改企前享受同等待遇。改企后的單位新上技改項目或新產品開發項目時,經貿、科技、財政和銀行等部門在項目立項、審批、資金、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四)費用支出。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企中處理人事勞動關系和銜接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及改企后離退休(退養)人員生活待遇、醫療待遇所需費用,按原渠道解決,經審核,單位確有困難的,由主管部門統籌解決;主管部門難以解決的,由省財政調劑解決。
四、組織實施?
(一)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在實施《關于省屬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被確定為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的時間,為改為國有企業基準日,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撤銷事業單位建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同時由工商行政管理、社團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社團法人登記。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按工商和社團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過程中的有關事項。人事部門負責在職人員、工資和離退休(退養)人員生活待遇的確認工作,負責改企后原離退休(退養)人員生活待遇調整的審批管理等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改企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改企單位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國有資產劃轉工作,負責改企費用的審核和解決等工作。主管部門或舉辦主體負責做好改企單位人員登記、財務審計、清產核資和履行結果核準程序等工作。
(三)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企后,國有資產劃轉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