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布后,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下一步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對競聘上崗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具體規定。
4月2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也表示,今年將研究制定一系列制度,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其中包括《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事業單位申訴辦案規則》等,以及出臺處分規定的政策解釋和衛生行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早前接受《瞭望》新聞周刊專訪時亦表示,除了盡快出臺《條例》,還將按照急需先建、單項突破的原則,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單項法規建設。爭取在《條例》出臺后,用2~3年的時間,基本形成以《條例》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規體系。
這些無不表明,在人事管理制度行政法規“破題”之后,系列配套法規和細化措施即將跟進。而細觀《條例》中的某些規定,亦可看出配套跟進的必要性。比如,除了競聘上崗、處分、申訴等環節,人員解聘和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也需進一步細化。
“聘用制度是最基礎的人事管理制度,而如何解聘是其中的重要內容。這方面規定得不細致,在現實中很難操作”,宋世明教授說,外國的公共雇員聘用合同均花費很大篇幅規定解聘的依據、標準和程序,目的就是保障“出口”的暢通,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糾紛。“這方面還需明確更具可操作性的細致措施”。
此外《條例》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這與公務員法第七十三條、七十五條規定在字面表述上完全一致。
然而自2006年以來,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標準7年未曾調整,所謂“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尚未建立。專家表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應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及時出臺細化政策,將《條例》落到實處。 社保改革的“同步”預期
《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至此,牽涉全國3153萬“事業人”切身利益的社保改革已成定局。然而,他們將以何種方式切換到“社保模式”?養老保險如何“并軌”?《條例》并沒有給出具備可操作性的規定。改革細節究竟如何,還需等待配套法規的出臺。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是養老保險改革。國務院早在2008年就出臺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等五省市試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但6年來,除廣東有所突破,其他地區都沒有實質進展”。汪玉凱認為,由于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社保改革沒有同步推進,事業單位社保改革肯定會遭遇強大阻力。
本刊記者曾多次參加國家行政學院舉辦的“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省部級和廳局級專題研討班。各地主管事業單位改革的副省長、具體操作此項工作的廳局長們,也都感慨“事業單位的‘眼睛’都在盯著公務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他們在薪酬調整、養老保險等方面的改革,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應當統籌兼顧”。高小平認為,“以往的每一次工資改革,機關與事業單位都是同步推進,在養老政策調整上也應‘同步’”。
對這一點,高層已有清醒認知。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實際上已將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的社保改革并列、并行。據了解,在三中全會之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政策調研已經開始;在此之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提法,更給各界帶來了兩大群體“同步”社保改革的預期。
受訪專家表示,社保改革關系到3153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改革的艱巨性可想而知。如果處理不慎,將影響事業單位改革的整體進程,不僅不利于為全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也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進而影響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
“無論如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破題’之后,事業單位改革‘開弓已無回頭箭’。包括社保改革在內的各項改革,只能前進,不能后退。”宋世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