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如何改革?工資應該怎么漲?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2號國務院令,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您關心的這些問題,在這份《條例》中就能夠找到答案!稐l例》共10章44條,自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
招聘入職
除限定幾種情況外
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解讀———
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了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所謂“蘿卜招聘”、“內部招聘”,受到強烈譴責。今年3月,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通報了湖南省嚴肅查處的江永縣少數領導干部子女親屬違規調入事業單位案,當事人受到了黨紀和行政處分。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早有規定。2005年11月,原人事部發布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條例的出臺,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有利于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說。
簽訂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
一般不低于三年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業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解讀———
我國從2002年開始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前程無憂”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指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無固定期限的。她說:“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
以往,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可以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條例去掉了這一條。
接受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工資依據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考核分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解讀———
根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此外,還對負有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制定了回避原則:
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都要進行回避。
工資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條例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再次從法律層次發出信號,事業單位醫療和養老保險“并軌”已箭在弦上。目前,在多地進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進展并不順利,企業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較大,因此廣受詬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規劃,遵循市場化原則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目前事業單位制定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只是改革邁出的一步,更艱難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區、行業間以及不同資金來源的事業單位間,找到一種相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說。
她認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改革將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推進。條例所說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而對于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則應實行企業的分配制度;對于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回歸到公務員隊伍管理,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
獎勵
精神、物質相結合 以精神獎勵為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處分
浪費國家資財等行為將給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處罰規定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