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將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1月10日,山東省政府發布《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將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辦法實施起始日期為10月1日。
編外人員上企業養老險
改革涉及以下單位:我省行政區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依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人員范圍為:上述單位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編制管理不規范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改革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改革后,將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領取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
改革后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如下:10月1日(含)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A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改革前屬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并按原干部管理權限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按月領取退休費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含基本退休費、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補貼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發放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費及其他待遇,按照“誰拖欠、誰清欠”原則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及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此外,結合經濟發展、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我省將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
換單位養老金咋轉?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同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
加發退休費如何發放?
有幾點問題需要注意: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此外,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