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5〕14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5〕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11月1日起,將我市市區(不含富陽區)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7元。
富陽區、各縣(市)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后予以公布,并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4〕1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