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取消編制,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同工同酬,增加社會公平,是為了實現人才的自由流動,增加社會活力?v觀關于北京高校這次事業編制改革的文件,卻是回避了高校中最嚴重的一個問題,那就是教師的職稱工資問題。
因為教師的職稱和財政經費、養老保險、住房補貼、出國交流都是息息相關的。教師職稱工資不進行配套改革,其他的改革都會流于形式
首先,在高校內部,有編制的教師和合同制教師在工資待遇上并沒有太大區別。畢竟教師的待遇取決于職稱。職稱上去了,工資才會上去。而職稱對于教師來說卻相當于有“編制”的,名額有限。教師從講師到教授,其工作內容幾乎沒有發生任何的改變,但是待遇卻相差不少。這說明教師當前的職稱工資和當前的事業單位“工勤崗”等其他崗位一樣,屬于新型的“同工不同酬”,并且更具有隱蔽性。
其次,由于各個地區和各個高校關于教授的認定條件并不一致,而且動態變化,這就導致了某些學校的講師水平甚至遠遠高于某些地方的教授水平。而職稱工資導致了跨學校的同工不同酬現象。而我們現在的人才流動大都還只是看當前職稱,這種職稱制度也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動。
再次,在在編教師的退休工資里面,職稱是決定性作用。哪怕是退休前一天獲得教授職稱,退休金也會大幅度增加。這和當前的社會保險制度“多繳多得”是相違背的。對于其他教師的付出也是不公平的。更何況現在諸如“住房公積金”等很多分配方式都合職稱掛鉤,這更加劇了校內教師間的工資待遇差距,加劇了“同工不同酬”的程度。
最后,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教師無論是否在編,教師的工資待遇都是需要財政撥款,討論教師在編與否其意義并不是很大。這幾年合同制教師的探索也證明了這一點。對高校影響最大的并非教師的編制而是職稱崗位的多寡和職稱工資的公平性。高校行政編制的控制、工勤崗和服務崗推向社會可以減輕高校負擔,使得高校能夠輕裝上陣,但是教師編制和職稱的改革卻可以激發高校教師們的創造力,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所以,沒有高校教師職稱崗位和工資的編制改革,是不完善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