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層單位、車間或固定隊部的職工,以及基層單位所屬固定單位(如采石場、修配廠、材料廠等)的職工,不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
上述單位的職工到工地協作施工,可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到工地檢查指導工作,不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
(二)補貼標準
施工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每天19.2元。
(三)支付辦法
1.計算施工人員生活補貼的時間包括:自職工到達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至離開工地或工作地之前日的實際工作日數(不含停止施工時間)。
2.轉移工地期間,按出差規定辦理。
3.工傷假不離開工地療養者,原享有施工人員生活補貼的,可按同班組其他職工正常工作日數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
4.學徒工、練習生、見習生等學習人員,在學習施工工作期間,可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
四、工作要求
(一)乘務人員生活補貼和施工人員生活補貼是總公司管理的項目,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發放,確保執行文件規定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二)按照本通知規定發給乘務人員生活補貼或施工人員生活補貼的人員,同時不再發給其他生活補助性質的津貼(如夜班津貼、出差補助等)。
(三)乘務人員生活補貼和施工人員生活補貼所需經費在原渠道列支。
(四)乘務民警乘務人員生活補貼參照執行。
(五)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總公司勞動和衛生部備案。
(六)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關于規范乘務人員施工人員生活補貼的通知》(鐵勞衛〔2010〕121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