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2、2009年12月29日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已年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其他養老待遇的,不需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3、2009年12月29日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未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規定繳費至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止。其中,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四、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
2013年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最低80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提高和增發部分的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