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在普調的基礎上,二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另增發20元;三至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另增發30元;五至六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另增發40元。
(三)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后,其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自治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計發。
同時符合上述(一)(二)(三)項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同時增加養老金。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解決,自治區將各地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列入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預算中統一核算;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企業退休人員熱切期盼。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實,務必在3月31日之前將本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調整落實不力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地應于4月25日以前將調整落實情況匯總上報自治區。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