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資構成有哪些?事業單位工資構成一般情況下包含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銀川事業單位工資待遇標準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一、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
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
二、績效工資:
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貼補貼:
1、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主要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重慶市現經國務院批準的艱苦地區是:一類地區有黔江縣、武隆縣、巫山縣、云陽縣;二類地區有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
對艱苦邊遠地區根據發展變化情況,每5年評估調整一次。
2、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對在苦、臟、累、險及其它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統一制訂特殊崗位津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范圍。(尚未制定)
四、其它工資
1、保留獎金:在1993年工改前,規定機關執行的獎金額度為:3個月工資,事業單位為3個半月工資,工改后該獎金項目取消,但保留了事業單位多出的半月工資。該保留獎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職工才有,執行當時的標準(每個人不一樣),之后進入事業單位的職工沒有。
2、老糧貼:1965年開始執行的因糧食價格提高而發放的補貼。補貼數額不同地區、職工有差異,重慶地區大約在1.00~3.5元之間。1979年1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不再發該補貼。1993年工改對職工原有的該項補貼予以保留。
3、保留津補貼:原執行的69元保留津貼。
寧夏事業單位養老并軌這樣改:個人繳納工資8%!
●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0%,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第一批先將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納入參保,第二批將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納入參保,第三批將中央駐寧單位納入參保,底前完成60%的參保任務
記者今天從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獲悉,根據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自治區人社廳在廣泛調研論證和摸底測算的基礎上,近日起草并提交自治區政府出臺了《關于機關109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對改革范圍、基金統籌、計發辦法、職業年金等作了明確要求。
改革范圍
《意見》明確,改革政策適用于全區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中央駐寧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基金籌集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攫B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0%。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個人賬戶
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計發辦法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計發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執行。
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全區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區級統籌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建立區級調劑金制度。各級政府負有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全區執行統一的制度和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執行基金預決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數據資源由自治區統一集中管理。
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全區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或中央駐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養老保險基金隨同轉移。
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不含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按本單位參加職業年金的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可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介紹,對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通過改革試點已參加了企業養老保險的,改革后,符合條件的可轉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工作人員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本人。改革分批推進,第一批先將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納入參保,第二批將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納入參保,第三批將中央駐寧單位納入參保,底前完成60%的參保任務。另外,職業年金、省級統籌、財務管理辦法3個配套政策將及時跟進國家政策陸續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