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是一項反映工資總體水平的指標,指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它不同于每一個人的具體工資水平。
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
市、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國家工時制度規定的時間內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量與質量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所應當獲得的最低勞動報酬。
第五條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給勞動者。
第六條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節假、公休、探親、婚喪和計劃生育等帶薪假期間休假,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事假、病假等其他假期內的工資支付標準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七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合同雙方可以重新約定其崗位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以就業者及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就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為依據,按國家規定的測算方法測算。
第九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照有關規定公布實施。
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一類地區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2.6元;二類地區儋州市、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1.7元;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1.3元,適用于三沙市、文昌市、萬寧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樂東黎族自治縣、澄邁縣、臨高縣、定安縣、屯昌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白沙黎族自治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