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工因為工作期間受傷經鑒定構成工傷的時候,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要給予職工一定的工傷賠償。不同的工傷等級賠償標準不一樣,那么青海工傷賠償標準如何規定的呢?青海工傷賠償金額如何確定。本文小編為你整理了關于青海工傷賠償的一些知識。
青海省工傷賠償標準
根據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六條職工受傷用人單位應將其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到工傷醫療機構就醫。在外地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1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醫療目錄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超出工傷醫療目錄的項目應征得工傷職工或家屬的同意,費用由工傷職工承擔。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按實際住院天數每天發給15元的伙食補助費。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往返交通費按硬臥以下標準憑票據報銷(不包括出租車票);住院前住宿費按不超過三天,每天標準不高于150元報銷,住院治療期間按規定報銷;轉外就醫按實際天數每天發給 30元的伙食補助費。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含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經工傷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確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回原籍居住就醫的,應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家工傷醫療機構作為醫治工傷的醫院,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同意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需要工傷康復的,由經辦機構批準,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服務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第二十九條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證》、《勞動能力鑒定表》。用人單位拒不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四)養父母、養子女的關系證明;
(五)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核定完畢,按規定落實相關待遇。其中應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開始計發。
第三十一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或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確定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或配置。安裝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本人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到規定退休年齡。傷殘津貼扣除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部分后,實際領取額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不享受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其他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企業依法關閉、破產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符合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傷殘職工應以本人傷殘津貼或本人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到規定退休年齡?鄢救死U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或本人工資實際領取額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四條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繳費工資的15個月至7.5個月,其中五級15個月,六級13.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5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5個月。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繳費工資的15個月至7.5個月,其中五級15個月,六級13.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5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5個月。
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距規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金額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五條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新發生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享受新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享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關閉、破產的,應將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移交長期居住地街道或鄉鎮社會保障服務站,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發放。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三十八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待遇的其他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提請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十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根據新發生工傷的傷殘部位評定傷殘等級,可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其本人傷殘程度最高的級別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1月2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公布2018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故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9251元×20=7850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785020元。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41廣安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24宜賓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47南充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時間:2024-03-25 0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