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那么2018年貴州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全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仁懷市、威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規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經組織醫療專家論證,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制定了《貴州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了省人社廳2010年印發的《貴州省工傷保險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試行),F將《貴州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后的《貴州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試行)》(附件)(以下簡稱《分類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管理辦法》及《分類目錄》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各級人社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管理辦法》及《分類目錄》的貫徹落實工作,要在2018年7月1日前安排部署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相關政策宣傳培訓,重點是加強對行業管理部門、用人單位和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的培訓指導,督促落實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二、為確保修訂后的《分類目錄》順利實施,實現新老目錄平穩過渡,明確如下:
(一)《管理辦法》及《分類目錄》施行后,提出停工留薪期確定(確認)申請的,按照新《分類目錄》確定(確認)停工留薪期。
(二)《管理辦法》及《分類目錄》實施前已提出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實施后尚未作出確認結論的,按照新《分類目錄》確認停工留薪期。若按新的《分類目錄》確認的停工留薪期標準低于2010年《貴州省工傷保險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
(三)《管理辦法》及《分類目錄》實施前已作出確認結論,實施后提出停工留薪期再次確認申請的,再次確認按照新《分類目錄》進行。若按新的《分類目錄》確認的停工留薪期標準低于2010年《貴州省工傷保險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
實施《管理辦法》及《分類目錄》,涉及企業和職工利益、敏感性強,請各地結合實際,加強領導,認真做好貫徹《管理辦法》及《分類目錄》的各項工作,妥善處理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實施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
貴州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列》、《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人社部國家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由用人單位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條職工發生工傷,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及時報送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診斷證明向用人單位申請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有效的診斷證明及《貴州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試行)》(以下簡稱《分類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并告知有異議的救濟途徑以及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醫療診斷與《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的傷情不一致的,以《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的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
第四條工傷職工身體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遭受傷害的,以《分類目錄》中各部位或器官實際治療恢復所需最長的時間確定該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各受損部位或組織器官停工留薪期時間不得累加。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醫療終結的時間確定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與用人單位對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或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在工傷職工臨床治愈或醫療終結后向管轄地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確認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醫療機構有效的診斷證明及完整病歷等材料。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確認結論。
第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確認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醫療機構有效的診斷證明及完整病歷等材料,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確認結論。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的確認為最終結論。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
第八條工傷職工該次工傷住院創傷治療時間一般不超過《分類目錄》中各受損部位或組織器官對應最長創傷治療期時間,因該次工傷引起感染、并發癥、多次手術、骨不愈合或延遲愈合等確需延長治療時間的,可以適當延長住院治療的時間。參保的工傷職工需要延長治療時間的,由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工傷職工在創傷治療期滿前達到出院標準的,應當及時辦理出院。
工傷職工在創傷治療期間因傷情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醫療機構具備康復治療條件的,可以按照符合基本醫療診療項目內的康復項目開展康復治療。參保的工傷職工由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提出康復評估方案,及時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工傷職工創傷治療期滿,在恢復期內仍具有恢復潛力和康復價值,需要轉入工傷康復服務協議機構治療的,按照人社部《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以及《貴州省工傷醫療康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
第九條工傷職工在崗期間確認為工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其停工留薪期確認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工傷職工該次工傷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滿,存在殘疾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或住院治療期間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滿達到出院標準拒絕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其繼續住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可以暫停發放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工傷保險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試行)的通知》(黔人社廳發〔2010〕68號)同時廢止。今后國家出臺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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