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哪些職業人群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答:根據新《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新《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的職業人群,有利于發揮社會保險的優勢。
問:職工上下班途中被撞傷算工傷嗎?
答:新《條例》將工傷認定的范圍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根據新《條例》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為限定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職工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
問:職工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答:新《條例》十六條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因此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也可申請工傷認定。
問:職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有何救濟途徑?
答:新《條例》取消了行政復議的前置程序。根據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下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應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工傷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3)項情形的,按照工傷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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