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基金運行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從10月1日起,調整全市現行工傷保險費率。
此次費率調整按照“總體降低、細化分類、健全機制”的原則,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工傷風險類別由原來的三類細化為八類。
具體調整如下:
按照行業類別劃分,改原來的三類費率為八類,一至八類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1.2%、1.7%、2.1%、2.5%、2.9%、3.1%、3.3%;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或非建設工程承攬、人事代理)單位執行2.9%的費率。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別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工傷保險費率的具體浮動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新的費率政策從10月1日起執行,時間暫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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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開發區:上班途中撞傷同事被撞人可申請工傷賠償嗎?
市民宋女士在南通開發區一家藥廠做保潔員,一次騎電瓶車上班途中,不慎把同事撞傷,經醫院檢查,同事的左小腿骨折,目前醫藥費已花了四萬多!這讓宋女士家有些負擔不起,她想讓我們欄目幫忙打聽一下,自己這種把同事撞傷的情況,同事受傷的行為算不算工傷呢?如果同事算工傷,自己的賠償責任能不能減少呢?
因為兩個人都是逆向行駛,所以受傷的李女士自己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即使這樣,昂貴的醫藥費也讓做保潔工的宋女士家吃不消。
目前,醫藥費已經花了四萬多,這還不包括后續的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等。這時候宋女士想到了工傷保險,她說:“以前看到過一些新聞報道,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等一些意外,是可以鑒定為工傷的。但是宋女士說,她問了工作的單位,卻得到否定的回答,這讓宋女士很不理解。
幫忙記者也陪同宋女士找到了她做保潔工作的藥廠,藥廠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宋女士和同事李女士都屬于勞務派遣人員,她們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派遣單位負責。
隨后,幫忙記者又電話聯系了勞務派遣公司的咸經理,咸經理表示就同事能不能申請工傷的問題,已經向宋女士做過解釋,她可能還沒有理解相關政策!
讓宋女士想不通的恰恰就是這一點,為什么被撞傷同事都認定工傷了,自己還要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呢?
新聞鏈接: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同時獲得嗎?
關于用藥的問題宋女士和丈夫有疑問可以向醫院提出,畢竟都是有相關規定了,也和受傷人李女士沒關系,藥費也進不了她的口袋。
我想宋女士家糾結的還是,被撞的同事都已經符合工傷賠償了,自己為什么還要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這其實不僅僅是讓宋女士糾結的問題。近幾年,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不可以同時獲得的爭論,一直沒有間斷過,實際生活中如何操作的?我們繼續來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
所以,毫無疑問被宋女士撞傷的同事符合上述規定,可以申請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主張了工傷保險待遇,是否喪失了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權利呢?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但實際操作中,究竟是二選一還是都可以選,要看具體的賠償項目有沒有重合,以及金額是否足夠彌補損失。
工傷保險交通事故有第三方責任人的,按照交警認定的責任,先由第三方責任人賠付,然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賠付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
我省具體是這樣規定的:交通事故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方責任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也就是說,上述費用不可以兼得,后續的傷殘補助可以兼得!
宋女士聽明白了吧,不管同事有沒有工傷保險,你應該承擔的交通事故賠償都是跑不掉的!鑒于我省司法實踐不支持重復賠償,律師建議宋女士和李女士協商,好好的計算一下,走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哪個更劃算!一般情況下,如果按照交通事故賠償來計算賠償金,賠償金額比工傷要少。這是因為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等級要比工傷的傷殘鑒定等級嚴格。因此,勞動者一旦遇到類似情況,必須要抓緊時間先向勞動部門請求認定為工傷,然后啟動工傷賠償程序,具體的情況可以撥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熱線12333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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