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我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廣東省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15〕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以保障與改善民生為總要求,全面貫徹《社會保險法》,通過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大力推進我市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切實保障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的工傷保障權益,使工傷職工“傷有所助”,努力構建和諧平安新僑鄉。
二、目標任務
(一)健全部門聯動管理工作機制。3月底前,全面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地稅、安全監管、社保等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聯動管理機制,努力促進建筑行業從業人員應保盡保。
(二)摸清建設項目和從業人員底數。3月底前,全面摸清我市在建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從業人員人數、建設項目合同施工工期等基本情況。
(三)工作目標。從1月起,新開工的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底前,建設項目基本實現全部參保;2017年底,全部建筑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三、參保范圍對象和方式
(一)參保范圍對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建設項目的所有施工企業,應按粵人社規〔2015〕5號文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設項目跨區域的,在報建地參加工傷保險。我市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建筑施工企業可參照粵人社規〔2015〕5號文規定,按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二)參保方式。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設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四、參保繳費比例
(一)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比例。按我市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有關規定執行。
(二)按建設項目參保繳費比例。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具體確定。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首次確定為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0‰,運行一年后,視本市建筑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研究是否做出調整。
按建設項目參保繳費比例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結合本市建筑業工傷保險費收支等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報江門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三)建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我市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實行浮動費率,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參保繳費辦法
施工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的地稅部門申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一次性繳納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使用的異地務工人員。其中,工程實施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建設單位將專業工程依法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實施的,由該專業施工單位負責辦理該專業工程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施工單位以下統稱“施工承包單位”)。地稅部門應以“施工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作為參保單位,審核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據其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征繳工傷保險費,出具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憑證,作為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證明材料。
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具體經辦業務流程和提交資料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經辦管理工作的通知》(粵人社發〔2015〕167號)的規定辦理。
六、建立建設項目實名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完善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業用工平臺備案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參與項目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分包合同關系進行規范管理,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關系及其變化情況檔案,作為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憑據之一。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七、工傷認定辦理
(一)申請時限。建設項目使用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責任單位負擔。在辦理工傷認定相關事項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以勞動合同作為審核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招工登記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材料作為審核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當事雙方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執行。
(二)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程序按《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參照我市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程序辦理。工傷認定決定文書應當載明參保建設項目名稱和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
八、待遇保障
(一)就醫管理。工傷職工應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就近急救的除外。
(二)基金結算。工傷職工住院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醫療費用,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與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實時聯網結算系統的,可實行實時結算;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未與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實時聯網結算系統的,由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先行墊付后,再到屬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三)待遇及計發基數。工傷職工享受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對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應按江門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各級建筑業工傷保險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地稅、安全監管、社保部門和總工會作為成員單位,召集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管領導擔任。具體負責建筑業工傷保險統籌協調推進工作,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協調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各成員單位要確定專人聯絡,定期通報相關信息,研究推進情況,部署開展督查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建筑施工企業有關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的工傷保險合法權益。
(二)摸清底數。
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部門迅速組織力量,對我市建設項目開展專項調查摸底工作,摸清我市在建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人數、建設項目合同施工期等基本情況,填寫《江門市建筑業及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附件2),于4月19日前分別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匯總。匯總后抄送江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三)建立建設項目參保管理工作機制。
1.中標告知管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公開招標中標后,建設單位將中標結果通知中標單位時,應在中標通知書中明確:“中標單位應依法依規參加工傷保險”,同時書面通知中標單位(書面通知樣式見附件1)。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將建設項目有關情況抄送建設項目屬地地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保等部門。
2.嚴格許可審核把關。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證明材料,作為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之一。對未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材料的建設項目,應視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3.加強信息聯動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報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有關情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建設項目信息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每月將在建建設項目信息發給地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現平安卡數據共享。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審查施工許可證申請材料時,發現建設項目尚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應當及時告知其到所屬地稅部門辦理參保手續。對經責令限期參加工傷保險而仍未辦理建設項目參保繳費手續的建筑業企業,以及經依法查處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建筑業企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地稅部門應定期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信息與建設項目參保繳費情況對碰,對未參保的建設項目,應督促建設項目企業參保;對拒不參保的建設項目企業,應書面告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按規定查處。
(四)加強政策宣傳。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地稅、安全監管、總工會要發揮好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媒體宣傳作用,同時充分利用當前網絡、電信等數字媒體廣泛普及的有利條件,通過公益廣告、公益短信、開通微博、印發宣傳單張海報,集中現場宣傳等多種宣傳形式,全方位、多媒體開展建筑業工傷保險宣傳活動,為全面推進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同時要切實提高建筑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維權意識和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培訓,準確解讀政策,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五)建立月調度制度。
各市、區要及時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從4月開始,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上月按項目參保情況(附件3)匯總報市社保局,并同時抄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定期對各市、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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