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社局官網昨日掛出通知,宣布從10月起廣州市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下降20%,直至新的費率標準出爐。在此之前,現有三檔繳費費率0.5%、1.0%、1.5%分別下調為0.4%、0.8%、1.2%。據悉,新的費率標準將在今年6月底前出爐,共分八檔,并根據各企業自身情況施行浮動費率。
通知出臺前多繳的可抵扣
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無需繳納,F有廣州市工傷保險費率共分為三檔,即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精神,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聯合發文,宣布從10月起階段性下調廣州市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自10月1日起,將廣州市現行工傷保險繳費標準總體下調20%,即:將本市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從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分別下調為0.4%、0.8%、1.2%。參保單位在《通知》印發(1月18日)前已按原標準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超過新標準的部分,從《通知》印發后當月新核定繳費臺賬應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予以抵扣。
上述費率調整執行至新的費率標準出臺并實施之日。市人社局表示,將在6月底前,按照人社部和省人社廳有關文件規定以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行業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將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調整為八個檔次,制定出臺新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據初步測算,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將總體降低約20%,與階段性調整標準基本持平。在底前,執行新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
預計每年為企業減負近2億
廣州市人社局測算,《通知》實施后,每月可為本市參保單位減輕工傷保險繳費負擔約1660萬元,每年約1.99億元。工傷保險總體費率從現有的0.62%下降為0.49%。
費率降低后,工傷保險基金是否夠用?市人社局表示,本次費率調整后,預計當期基金結余率從35%下降至15%,當期基金仍可結余約1.5億元/年。
相關消息:《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全文
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第2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工勤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工作,負責指導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工傷保險工作,并對其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標準和服務質量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各自政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辦理工傷認定業務,并負責處理工傷認定的信訪、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檔案資料管理等相關工作。
本市跨行政區工傷案件的受理,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傷害職工已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
(二)受傷害職工未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注冊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辦)理;用人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產經營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
第四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各行業基準繳費費率按《廣州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表》(附表1)執行。
第五條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制度。根據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狀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以及用人單位對應行業繳費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并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等因素,每年7月進行一次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調整。浮動費率和獎勵率按用人單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確定檔次。用人單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為用人單位上年度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總額占該用人單位上年度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例。具體標準按《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表》(附件2)執行,原基準繳費費率為0.5%的用人單位,不實行浮動費率。
第六條工傷保險獎勵費在按規定提取的工傷預防費項目中列支。主要用于獎勵安全生產、工傷預防工作效果好的參保單位,以及按有關規定開展工傷預防的相關項目。獎勵費用在工傷預防費的“安全生產獎勵費”項目中列支,具體標準按《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表》(附件2)執行。對參保單位的獎勵費不得超過當年可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35%。用于開展實施工傷預防相關項目的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可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35%。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使用。參保單位當年度實際工傷保險獎勵費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暫不計發,留待跨年度調劑使用。
第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用人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或者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三)首次病歷及治療期間的全部有效的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逾期不舉證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九條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工傷職工自受傷害之日起一年以內,發現原工傷認定部位(或診斷)之外另有傷情(合并癥并或后遺癥除外)的,按工傷認定的程序辦理。確認新發現傷情為當次工傷導致的,給予作出增補工傷傷情的認定,并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住院或門診醫療(康復)的,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工傷醫療(康復)期確認:
(一)工傷職工只需門診醫療的,自受傷害之日起1年以內,不需辦理工傷醫療(康復)期確認,憑《工傷認定決定書》享受門診醫療待遇。
(二)工傷職工需住院醫療(康復)的,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員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市勞鑒機構)申請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確認,明確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康復)待遇的部位和期限等事項。
(三)工傷職工自受傷害之日起滿1年后仍需門診醫療(康復)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市勞鑒機構申請辦理工傷門診醫療(康復)期確認;工傷職工住院醫療(康復)期終結后仍需住院醫療(康復)的,應當辦理再次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確認。每次確認后延長的工傷門診醫療(康復)期和工傷住院(康復)期不得超過2個月。
(四)對塵肺、癲癇、慢性骨髓炎等特殊傷(病)種的工傷職工,市勞鑒機構可酌情適當延長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或門診醫療(康復)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五)工傷職工經市勞鑒機構確認屬于舊傷復發的,按以上工傷醫療(康復)期規定處理。
(六)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憑醫療機構的醫療(康復)證明,安排工傷職工住院假期或門診就醫假時(或假時),并給予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康復)的,由市勞鑒機構進行停工留薪期確認。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鑒機構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實行現場鑒定。
(一)市勞鑒機構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及需要攜帶的材料。
(二)工傷職工應當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市勞鑒機構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市勞鑒機構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三)市勞鑒機構應當核對被鑒定人身份,收集、整理、初審有關資料。
(四)市勞鑒機構從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频膶<医M成鑒定專家組,對被鑒定人進行全面檢查,結合原始病史和相關資料以及現場檢查情況,依據鑒定標準進行集體討論,提出診斷意見并形成鑒定意見。
需要進一步醫學檢查的,現場出具補充檢查通知書,由工作人員引導被鑒定人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提交鑒定專家組。
(五)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結合市勞鑒機構初審的情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的工傷職工應當在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下稱簡稱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相對穩定后應即轉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對傷情相對穩定仍不轉送協議醫療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工傷職工之后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參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費用補助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康復)期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給予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至工傷醫療(康復)期終結,經勞動能力鑒定未達到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并可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醫療補助金。
第十六條2004年1月1日前(即《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不含當日,下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國有(集體)企業單位已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的人員,原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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