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發展,離不開農民工兄弟的辛勤付出,但他們的權益有時沒法得到保障。記者了解到,前11個月,全市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四大施工行業共發生人生意外傷害事故1370人次,全市建筑業發生死亡事故15起,共造成人員死亡21人。
目前全市建筑業從業人員總人數大約30萬左右,參加工傷保險的只有4萬人,由于商業保險工傷賠付有限,建筑施工行業工傷引發的矛盾已經成為社會熱點。
昨天,在市政府召開的發布會上,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長陳勇發布消息,近期人社、住建、交通等九部門聯合制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所有在寧波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外地進甬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都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包括:房屋建設工程項目、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和園林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安裝工程等。
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受到事故傷害,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和部、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并享受寧波其他企業職工同等工傷保險待遇。
《意見》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或者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證明,對不能提供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建設工程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不予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需要提醒的是,《意見》中所說的從業人員特指就是農民工,原本的建筑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還是按照職工社保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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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總工會,“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部門、建設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水利部門、安監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工會組織,各有關單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12月29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2015年4月13日聯合下發了《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41號)。為貫徹落實部、省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明確工傷保險參保保障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外地進甬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園林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安裝工程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全員參加工傷保險。對難以按繳費工資總額參保的建設工程項目使用的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按部、省和《寧波市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甬人社發〔2014〕170號)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二、明確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保障措施
(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港口)管理、城市管理、水利管理等部門要依據《社會保險法》、《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將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督促本部門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或者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證明,對不能提供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建設工程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不予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實施監察。對未參保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應責令其限期參保,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
(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對建設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對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
(四)財政和地稅部門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和征繳工作。
(五)工會組織要通過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監督,督促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工傷職工提供維權和服務,監督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落實。
三、明確工傷保險參保有關政策
(一)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主體、參保繳費、繳費費率、項目人員管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部、省、市和《寧波市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甬人社發〔2014〕170號)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項目(標段)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超過5億元(不包括本數)的,按0.6‰計算,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跨縣(市)、區建設的工程項目按就近和方便建筑施工企業原則,由承包該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設工程項目可以標段為單位,由承包該標段的建筑施工企業到標段所在地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省部屬和外地進甬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也可以到市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三)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工程項目,傷殘等級為1-6級工傷從業人員,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和部、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部門協調機制
各相關部門要依據職責,齊抓共管,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認真貫徹落實部、省、市有關工傷保險政策規定。建設工程項目主管部門、人社、安監、財政、地稅、工會等部門要建立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機制,及時溝通建設工程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工傷保險參保、安全生產監管、工傷預防等信息,為實現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全覆蓋提供有效保障。
五、本意見自12月28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寧波市城市管理局 寧波市水利局 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寧波市總工會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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