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經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12月15日起施行,F對《無錫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辦法(草案)》的必要性
工傷保險是政府對用人單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頒布施行,并于2011年進行了修訂,《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也于6月1日正式發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建立健全了我國工傷保險的基本制度體系,尤其是對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工傷認定情形、工傷保險待遇等制度進行了重新設計和調整,拓寬了工傷康復費用的支付范圍,構建了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工傷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框架。2005年,我市發布的《關于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錫政發〔2005〕356號),其基本依據是修訂前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2005年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與現行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不相一致。因此,為了保證我市現行工傷保險制度與上位法的有效銜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實際出發,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工傷保險管理實際的政府規章,非常必要。
二、制定《辦法(草案)》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辦法(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據了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
根據度市政府立法計劃安排,市人社局組織專門力量進行了立法的前期調研、起草工作,廣泛征求市(縣)、區工傷保險業務部門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認真梳理我市現有工傷保險政策,經反復論證和修改,形成了《辦法(送審稿)》!掇k法(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后,市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除在網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外,還書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以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部分企業、事業單位的意見。對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市法制辦會同市人社局進行了梳理、論證,經多次會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辦法(草案)》。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工傷認定管轄權
工傷認定工作面廣量大。長期以來,我市市區范圍內的工傷認定實行市集中統一辦理,不僅牽制了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大量精力,也影響了工傷保險工作的整體推進。10月,我市部分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始承接工傷認定工作,市、區兩級工傷認定工作機制逐步形成,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市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難題,促進了工傷認定工作水平的提高。《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也賦予我市確定工傷認定管轄權的權利,據此,《辦法(草案)》規定,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應當向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明確了相關確定程序。同時,《辦法(草案)》還明確了用人單位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但不在同一轄區的工傷認定管轄權(第四條、第八條)。
(二)關于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
工傷保險調劑金主要用于調劑解決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缺口。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117號)有關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的要求,我市于2011年下發了《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人保局無錫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錫政辦發〔2011〕248號),建立了工傷保險市級調劑金制度。2012年,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無錫市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錫人社發〔2012〕295號),確定了工傷保險調劑金的提取和使用辦法。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的建立,在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的同時,增強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使工傷保險基金有能力應對突發的群體性工傷事故。《辦法(草案)》將我市工傷保險調劑金的成熟做法予以固定,以充分發揮工傷保險互濟功能,提高工傷保險的保障能力(第六條)。
(三)關于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
工傷認定時間周期較長,認定程序較為復雜,工傷職工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地救治。為了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程序,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使我市工傷保險工作更具操作性,《辦法(草案)》從三個方面細化了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一是對工傷認定特殊情況的申請期限、工傷認定程序中個人提供補正材料和單位提交舉證材料的期限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二是為了減少因法律理解偏差或調查事實不清帶來工傷誤判情況的發生,補充了因法律適用問題不明確以及受傷職工不能配合調查,導致工傷認定難以確認的兩項適用中止認定的情形;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和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等情形的費用支付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四)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風險共擔、互助互濟的原則,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辦法(草案)》從四個方面對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進行了規范:一是對搶救危及生命的工傷職工超過目錄范圍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50%,體現了工傷保險對社會責任的擔當;二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明確了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經同意跨統籌地區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三是明確了工傷職工傷殘等級或者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改變的相關待遇的計發標準;四是明確了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定期待遇的調整辦法。2006年我市將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后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作了統一規定。但是,近兩年來,養老金調整與繳費年限掛鉤,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因辦理因工致殘退休手續,繳費年限短,因而影響了部分工傷職工待遇調整幅度。為了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辦法(草案)》明確了此類人員定期待遇的調整方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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