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小貼士:享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先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辦公室(北京市科委),提交相關資料提出認定申請。
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0%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2)年度申報:減免稅額,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0%的乘積,與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8行“(五)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限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六、抵免稅額
(一)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其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小貼士: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征稅額后的余額。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財稅〔2008〕115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財稅〔2008〕118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財稅〔2008〕48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財稅〔2009〕6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國稅函〔2010〕256號)
2.專用設備投資額的確定
(1)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2)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3.特殊情況的處理
(1)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4.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將抵免的所得稅額分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1-43行。
小貼士:在填寫第41-43行的具體數據時,應當分析填列。首先應比較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與主表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后的差額的大小,當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小于等于主表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后的差額時,第41-43行填寫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當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大于主表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后的差額時,第41-43行填寫主表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后的差額,余額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在以后納稅年度抵扣時,也應比較投資額的10%尚未抵免部分與當年主表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后的差額大小后,分析填列。
(二)企業吸納就業失業人員稅收優惠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北京市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支持和促進就業減免稅審批。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由其主管區(縣)地方稅務局在次年2月底之前將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余額度等信息以公文的形式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根據地方稅務局提供的信息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序扣減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企業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時,已在地稅部門扣減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金額,不再由納稅人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一)政策依據
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實施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1年第13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3.《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5號)
(二)企業吸納就業失業人員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納稅人將扣減的所得稅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4行“(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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