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小貼士:企業應注意區分國債利息收入和國債轉讓收益。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2.國債利息收入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國債利息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2行“1、國債利息收入”,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小貼士:
1.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非上市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無期限限制。
2.企業應注意區分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存在的永久性差異。
1.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行“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三)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對企業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地方政債券利息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四)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對企業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2.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二、減計收入
(一)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
企業持有2011—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
2.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8行“2、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三、加計扣除
(一)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的有關規定,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了有關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
2.政策適用范圍
此政策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屬于規定范圍的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3.研究開發活動的界定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4.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的具體范圍: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以及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鑒定、評審、驗收費用。
5.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允許據實扣除,但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加計扣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0行“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2.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3.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發生的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允許據實扣除,但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加計扣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1行“2、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四、減免所得額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50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優惠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減免所得額根據所從事的農、林、牧、漁項目分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5-28行對應行次,然后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及主表。
(二)技術轉讓所得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委員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1〕553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2號);
(7)《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委員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3〕2315號)
2.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技術轉讓的范圍
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所謂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上述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小貼士: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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