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關于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綜合考慮我省物價增長水平等因素,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傷人員不在此次調整范圍。
二、調整標準
(一)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180元
傷殘二級:170元
傷殘三級:160元
傷殘四級:150元
傷殘五級:140元
傷殘六級:130元
2.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9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0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100元(孤寡老人為120元)
其他親屬:8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10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項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
(三)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于9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五)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待遇標準依照此規定執行。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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